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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放假「一日」怎麼定義?老闆可以要求看投票通知單嗎?勞動部出面解答
撰文者:中央社 更新時間: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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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將於13日投票,勞動部今天表示,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一日,且總統大選投票並無設籍時間限制,雇主不能以要求看投票單為由刁難勞工。
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發布新聞稿宣布,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3日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上次大選之後接獲一些勞工反映,有老闆會要求勞工出示投票通知單,或者是在勞工投完票後要求勞工補提供投票通知,才願意給勞工休假或者是加班費。
黃維琛表示,有些勞工過去或許因搬家,而受限於設籍時間限制無法投一些區域性的選舉,但這次總統大選投票並無設籍時間限制,只要滿20歲具投票權皆可投票,因此雇主不可以故意用投票通知單來要求或是刁難勞工。
黃維琛也說,所謂投票日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
黃維琛舉例,若投票日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如果投票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就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黃維琛也提醒,由於投票權只可以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黃維琛強調,雇主如果沒有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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