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嫻苦惱好一陣子了,每次回娘家時,阿嬤都會跟她抱怨,外籍看護阿娣經常頂嘴,要不就是奚落東、數落西的。小嫻父母早逝,是由阿嬤一手帶大的,但是阿嬤突然要小嫻換掉阿娣,實在是讓小嫻很為難。
因為阿娣來到阿嬤家雖然才1年多,但是之前已經在別的家庭擔任看護好多年了,國語的聽力與表達能力都甚佳,小嫻跟阿娣溝通上沒有障礙,而且每次阿嬤與阿娣有爭執時,這個已經出嫁的孫女都不在場,很難說得清誰是誰非。
而且小嫻以為,聘僱外籍看護,合約期是3年,小嫻要阿嬤再忍一忍,等合約期滿再換人,阿嬤只能被動等待阿娣「做好做滿」嗎?
在過去,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與看護」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也就是確實是要等阿娣「做好做滿」(法條內容詳見文末)。但是後來改成「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如果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狀況,只要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工也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
第1類「自由球員」》聘僱期未滿轉出
例如「被看護者死亡/移民」、「原雇主死亡/移民」,其他像是「雇主收入生變」、「雇主行蹤不明」等等屬於「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都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例如被看護者有不少是重症長者,當然有可能是在聘僱期間過世,根據內政部除籍資料統計,在約22萬個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中,每月平均有1,000多位被看護者宣告死亡。這些因為被看護者死亡,或是前述不可歸責的各種事由,而允許轉換雇主的外籍看護不在少數,當然會造就一批合約尚未期滿,但是仍然想續留台灣,等待新雇主接續聘僱的「自由球員」。
另外還有一種合約未到期的「自由球員」,不是因為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原因而產生的,而是因為「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在「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有一欄,雇主須勾選「外國人轉換理由」,除了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理由外,還有一個理由就是所謂的:「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這個理由就可以適用在類似阿嬤與阿娣的狀況,因為當勞資之間有爭議、歧見,又沒有改善的可能時,勉強繼續聘僱的結果,阿嬤與阿娣都可能承受痛苦,甚至造成看護落跑。因此才允許在雇主的同意下,外籍看護可轉換新東家,雇主也可另尋新看護。
雖然兩造雙方都可提出轉換,但是根據薛鑑忠的觀察,目前仍然以雇主提出轉換的比例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