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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智富月刊125期
確認公司是否加保就業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失業給付 怎麼領最多?
撰文者:林淑玲
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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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尚未領完6個月就找到工作,並持續工作3個月,則可獲得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依照你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一次發給你。例如,張偉明領了4個月便順利找到工作,在上班3個月後,他便可領到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計算方式為:每月失業給付2萬1,780元×50%×2個月=2萬1,780元。
不過,若張偉明工作未滿14天自願離職或被迫離開,那麼可以繼續領原來未領完的失業給付。可是超過14天後就不行了,換句話說,如果他只領1個月再工作半年即失業,就要再等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才能再領。
有了失業給付,失業期間不至於陷入困頓,不妨好好運用政府資源。
*不幸被裁! 4步驟申請失業給付
1. 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若公司拒發,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由縣市政府勞工處介入協調。必要時勞工局(處)會代為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2. 帶相關證件到就業服務站登記
相關證件為:身分證(正本與影本一份)、非自願性失業離職證明書(正本與影本一份)、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私章。
3. 14日內找不到工作,領取第1個月失業給付,最高6個月
依規定,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就業諮詢後,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發給第1個月失業給付。
4. 每月接受失業再認定
失業給付並非一次給付,而是按月發給,因此每月都必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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