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銀行存款利息、投資股票的股利,這些所得會由金融機構或公司行號寄發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因此報稅時不易遺漏。
可是,有一些偶發性的所得,因為不會收到扣繳憑單,必須自行計算、申報,這部分所得很容易被忽略,例如黃金投資所得、未上市股票買賣等,以下就針對這種容易被忽略的所得進行分析,提醒大家別忘了申報!
賠償金 若不屬於損害賠償,必須繳稅
Makiyo和朋友毆打計程車司機的案件,最後雙方以300萬元賠償金和解,在這個新聞事件中,拿到賠償金的司機,明年在申報所得稅時,必須將賠償金中「非屬於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的部分」向國稅局申報「其他所得」!
因訴訟取得的賠償金或和解金要不要課稅?這問題大部分人可能搞不清楚,依據財政部發布之函釋規定,訴訟雙方當事人,若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和解金或賠償金,該金額中屬於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因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但是,「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則被認定為「其他所得」,依法須課徵所得稅。
┌--所受損害➡不課稅
賠償金--|
└--所失利益➡要課稅(屬其他所得)
【案例試算】
揚明建設興建新大樓時不慎損毀隔壁沈大仁的房子,沈大仁因在此房子開麵店,不僅房屋受損,期間麵店生意也受影響,沈大仁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要求建設公司賠償其損失。後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其房屋補償金為70萬元,雙方經協調達成和解,揚明建設願意賠償沈大仁100萬元,其中包含房屋損害補償金70萬元,同時貼補麵店收入30萬元。本次訴訟,沈大仁共負擔訴訟費及律師費約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