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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被資遣 可以跟雇主要求3項權益!

撰文者:劉姵呈 更新時間:2017-10-17 瀏覽數: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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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 裁員 非自願離職 資遣




9月底宏達電(HTC)宣布以11億美金(約新台幣330億元),將專利授權及2,000位研發員工售予谷歌(Google),但也傳出有員工向工會求助,慘遭不當解雇;若員工真被雇主資遣呢?哪些權益是可以爭取?離職前公司可以讓勞工先去找工作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等法律規定,雇主如果是合法資遣勞工,勞工可以向雇主要求給付相關假期及費用如下:


權益1》預告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在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在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需在30天前預告,且一樣要發給薪資。

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直接終止契約,必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即為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為「平均工資×應預告的天數」。

指勞工被資遣時,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該期間的總天數;如果是月平均工資的話,就是離職前6個月實領薪資/6個月總天數×30天。

權益2》資遣費
另一個則是資遣費,如果屬於非自願離職,雇主應在30天內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動基準法在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資遣費也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1.舊制年資:年資滿1年給予1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的部分按比例去計算。
2.新制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可領到6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謂「按比例計算」,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如:工資為3萬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為:
3+[(6+ 15/30)÷ 12]=約3.54
30,000元×0.5×3.54=約53,100元。
3.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其資遣費則依上面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權益3》謀職假
假設被雇主預告資遣後還需要上班,則勞基法也規定,雇主須給予勞工謀職假,每週不得超過2天,且請假期間內的工資必須照給。若勞工未請謀職假,即應正常出勤,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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