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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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狂人格達費(Colonel Muammar Al Qadhafi)以武力攻擊反對他統治的抗議者,屠殺了數以百計,甚至成千上萬名毫無武裝的人民,全世界都驚恐的目睹著這一幕。
原陣營之下,有不少軍人拒絕將炮火朝向自己同胞,因而倒戈加入示威一方,或駕戰機投奔往附近的馬爾他。於是,格達費轉而向鄰國,招募能用錢收買,而且更肯聽他話的傭兵,投效其麾下。
聯合國頭一遭
讓國際刑事法庭起訴格達費
對此,世界各國領導人迅速發表回應譴責格達費的暴行。二月二十六日,聯合國安理會投票一致通過對利比亞禁運武器案,力促各會員國凍結格達費及其家族的資產,並將格達費政權下的暴力行為訴諸國際刑事法庭(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以對該為此負責的人們提出起訴。
這是頭一遭,安理會成員全體無異議的同意,將一涉及侵害人權的暴力情形交付國際刑事法庭,其中尤值得注意,非屬法院成員的國家美國、俄羅斯、中國,亦支持這訴訟案。
因此,對於「建立一個能對侵犯人權之總體暴行加以制裁之全球司法體系」這樣的目標,此決議可說是又邁進了一大步,不管犯罪者在其國家享有何等的政治或法律地位皆然。
然而,另一方面,安理會的這項決議是令人失望的。當前利比亞的情勢儼然是個試探,要看看在「負起責任保護人們免於統治者迫害」的問題上,國際社會是以多認真的態度在面對?
這是由來已久的老問題,唯近代形式可追溯到一九九四年,國際干預盧安達大屠殺(譯注:盧安達胡圖人政府對境內少數民族圖西人,展開恐怖的滅族大屠殺)的慘敗歷史。
事後,聯合國做出一項調查結論,認為當時其實只需二千五百名訓練得宜的軍事人員,就可以阻止八十萬名圖西人遭到屠殺的命運。
發起軍事干預
為保護利比亞人權的非常手段
美國前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曾表示,在他任內做過最遺憾的錯誤決定,就是未能成功干預盧安達事件。而當時擔任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副秘書長(Under-Secretary-General for Peace-Keeping Operations)的安南(Kofi Annan),將當時在聯合國會議上那種情況描述為「可怕且可恥」的癱瘓。
安南接下聯合國秘書長一職後,急切呼籲應發展一套準則,以支持在何種情況下國際社會干預與人權有關的總體犯行是符合公理正義的。
對此,加拿大政府做出回應,成立「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並建議如果發生有國家蓄意行動、拒絕行動或行動不力,導致發生或將要逼近大規模傷亡時,軍事干預應被視為合理的非常手段。
這套原則於二○○五年聯合國大會特別世界高峰會上通過,在二○○九年時再次被提出討論,獲得大會中多數國家壓倒性的支持。
時至今日,這套原則亦適用於利比亞。但安理會決議仍對軍事干預的可能性隻字未提,就連要對利比亞設禁飛區,以防格達費以空襲方式攻擊反對者,都未聞其聲。(編按:聯合國三月下旬已通過設禁飛區的提議)
要將此一「國家保護責任」的理想化為實際行動,憂心存疑者之一是紐約市立大學(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的全球國家保護責任中心(the Global Center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該機構呼籲聯合國成員應堅持其於二○○五年立下的承諾,將國家保護責任實踐於利比亞,此外並敦促他們考量實施一連串因應措施的可能性,其中包括安理會決議的行動,還有設置禁飛區。
除了主張國家保護責任可以做為軍事干預之正當性的評斷外,「干預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提出一套謹慎的前提原則。例如,軍事干預應是「最後的手段」,而且「作為」之後的結果,不得比「不作為」結果的更糟。
這套謹慎前提原則是否適用於利比亞,需要專家就情況、細節進行審慎的評估。沒有人希望再發生一次像伊朗或阿富汗那樣曠日廢時的戰爭,然而,利比亞畢竟不是伊朗或阿富汗,利比亞人口僅僅是伊朗的十分之一,或阿富汗的五分之一,況且,在其國內已形成推動政府民主化的強大浪潮。
軍事干預兩難
可能死傷更多,應考慮其他制裁
假設外國兵力進入後很快壓倒格達費軍隊,事後他們也可以盡速撤離,讓利比亞人民自己決定自己的未來。
撰寫此文的此刻,仍然可議的是,除了軍事干預之外的其他制裁或威脅,對阻止利比亞人繼續流血會有多少幫助?或許,在無太大傷亡的情況下,叛變和經濟制裁能推翻孤立無援的格達費,反倒是軍事干預所造成的死傷,可能比原先企圖預防的數量要來得多也說不定。
但這些都是國際社會需要質疑,而安理會需要討論的問題,唯有如此,國家保護責任的原則,以及它對軍事行動可能產生的影響,才能變成我們在理解國際法與全球倫理必要性時的部分內涵。
(本文刊登獲Project Syndicate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