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成為遺囑裡的受益對象?

既然是自己的財產,遺囑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規劃,把財產送給自己想要送的人?就這問題,可能會令你有些小失望,因為,法律原則上會保障與你有親屬關係之人可以有權繼承,但也某程度上的尊重你想要規劃的願望。

因此究竟有什麼人會在自己去世以後可以承受自己的財產呢?法律上規定的為「法定繼承人」、「受遺贈者」以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3種:

1.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過世的時候,還活著的合法配偶當然是可以繼承財產之人。

至於其他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會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繼承,如果先順位的親人不存在,才會輪到後順位之人。

其中需特別注意「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女(包含收養和認領)、孫子女等,根據《民法》第1139條,親等越接近者越優先繼承,亦即兒子繼承了父輩財產後,該兒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無法繼承。

我國還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制度中,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兒子先去世或被剝奪繼承權,那麼孫子可以代替兒子來繼承這一份:

  • 代位繼承:只有因「死亡」及「因《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者」2種原因,會發生代位繼承之效果,也就是為其他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拋棄繼承、終止收養)等,均無代位繼承制度之適用。
  • 順道一提,所謂的代位繼承制度是指「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所特有之規定,如果繼承人是兄弟姊妹,那麼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無法透過代位繼承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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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遺贈者

所謂遺贈是指遺囑人透過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送給某人之行為。根據《民法》第1201條,該受遺贈人需要在遺囑生效前(也就是遺囑人過世前)還活著才是合法的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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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最後,需特別注意《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其具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所以也可能是會一起分遺產的人!

所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照目前法院的見解,需要是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之非繼承人(可能是在外共同居住的伴侶),而且因為被繼承人過世後,未受遺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生活限於困難者,才可以請求。

哪些人在法律上是喪失繼承權者?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編按:寬恕原諒)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文摘自PCuSER電腦人文化《遺產、信託、繼承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