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月28日三讀刪除《民法》第1223條的兄弟姊妹特留分,許多人第一個反應是:「以後遺產不用給兄弟姊妹,可以留給想要給的人了?」
別誤會,這次刪除的僅是「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非「繼承權」,兄弟姊妹仍是第3順位法定繼承人。如果人過世時沒有留下有效遺囑,且沒有子女、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依法繼承。修法也並非三讀當天生效,而是待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若近期完成公布,預估約在2027年2月前後上路,正式上路前仍適用現行規定。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律師劉韋德分享過他曾接觸過的案例:張先生罹患癌症,耗盡多年積蓄治療,最後想將房子留給多年在病榻前照顧的愛妻,但他一離世,多年未見的兄長突然出現、依法要求特留分,張太太為籌這筆錢不得不變賣房產,丈夫走了、積蓄沒了,連最後的棲身之處也失去了。
但在新法通過後,如果有留下有效遺囑,且沒有其他受特留分保障的繼承人,兄弟姊妹將不能再以特留分為由要求分產。
假設老王未婚、沒有子女,好友長期照顧他,父母與祖父母均已過世,遺產淨額為新台幣1,200萬元,只留下一個弟弟,多年未聯絡。
如果老王沒有立遺囑,不論修法前後,弟弟原則上取得1,200萬元,朋友一點也分不到。
如果老王立下有效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朋友,新法施行後,手足不能再主張特留分,朋友原則上可依遺囑取得全部1,200萬元。
換句話說,修法不是讓手足自動出局,而是讓遺囑真正發揮作用。沒有遺囑,財產仍會按照法定繼承順位分配。
兩次連署,推動百年舊法闖關
這是近百年來「兄弟姊妹特留分」第一次被修正,為什麼會有這次修法?
2025年4月,劉韋德首次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最後僅獲得2千多人附議,未跨過5千人門檻。8月再度提案,這次累積7千多人附議成案,最終由立法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輿論升溫,也和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電影製片裴祥泉的遺產官司有關。
裴祥泉2015年過世前留下代筆遺囑,明確寫下「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將財產遺贈給邱瓈寬、楊智明及公司員工,他的3名手足不服,提告主張遺囑無效;邱瓈寬等人亦主張3名手足長期疏離,住院照顧及喪葬過程中有不當行為,加上裴祥泉明確表示不讓家人繼承,因此3人應喪失繼承權。
兩件官司歷經近10年,最高法院最後認定遺囑有效、三名手足未喪失繼承權,仍得主張特留分。案例凸顯:遺囑即使有效,在舊制下,也未必能完整實現立遺囑人的意願。
雖然預計將於2027年實施的新法,將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但不會回頭改寫裴祥泉等已判決確定的繼承事件,將影響的是新法施行後發生的類似案件。
真正決定財產流向的,將不再只是手足血緣,而是你有沒有留下一份有效遺囑。
5種遺囑,最簡單的最易出錯
很多人以為,立遺囑一定得請律師撰寫,或找公證人辦理。但其實《民法》承認的遺囑共有5種:
- 自書遺囑:本人必須親筆寫下全文、日期並簽名。
- 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口述,經兩名以上見證人及公證人依法辦理。
- 密封遺囑:將遺囑密封、在封縫簽名,再帶兩名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 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口述,3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1人筆記、宣讀及講解。
- 口授遺囑:只限生命危急或無法使用前述方式的特殊情況,須有2名以上見證人,並非臨時錄一段話即可生效。
第2、3、4種程序較多,第5種僅限特殊情況。一般人最容易採用的是自書遺囑,不必找律師,也不必公證,但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內容才會有效,包含:
- 要自己書寫遺囑全文。
- 要寫清楚年(民國年或西元年皆可)、月、日。
- 要親自簽名。
最常見的無效情形包括:
- 沒有自己手寫遺囑全文:譬如用電腦打字列印後在末尾簽名,就不符合規定,視為無效。
- 僅寫年、月,漏了日:實務上曾有自書遺囑未寫全部日期,即使另有公證人認證、並寫上日期,但因為原自書遺囑上沒有日期,被法院認定無效。
- 沒有親自簽名:最常見的是用印章、指印取代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
- 其他常見的包括塗改後沒有註明修改位置及字數、沒有再次簽名,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可以隨時撤回或重寫。後立遺囑與前一份內容牴觸時,牴觸部分由後立遺囑取代,為避免家屬爭議,新版最好明確寫下:「本人撤回此前所立之一切遺囑。」但新版本身仍須符合法定形式,才會有效。
新法施行後,真正決定財產流向的,不是你生前說過什麼,而是你有沒有留下一份有效遺囑。
法律給了你選擇,但只有遺囑才能讓選擇生效。
責任編輯:邱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