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法案的主要內容以減碳及能源來源轉型為主軸,利用以下兩個機制以達成減碳及轉型的目的:
設置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總量管制與交易系統,由美國政府依照年度總量分配排碳額度於各產業,預計將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量依照下列進程達到降低的目的:
§ 於2012年達到2005年排放量的97%
§ 2020年達到2005年排放量的83%
§ 2030年達到2005年排放量的58%
§ 2050年達到2005年排放量的17%
要求電廠的發電組合中,需有一定比例的發電量來自新能源與能源效率的提升:
§ 於2012年達到6%
§ 於2020年達到20%
§ 因能源效率提升而達成的發電至多佔上述比重之20%
由於此法案仍須經參議院表決,法案若通過,對電力產業將產生的影響可依照上述兩個機制分別探討:
(1) 排碳總量管制與碳權交易的影響:
首先,此機制的設置方式主要在降低初期電價可能面臨的上漲壓力,以及後期經由排碳總量的快速緊縮,達到降低排碳量的目的。由圖一可知,整體排碳總量管制呈現逐年遞減的狀態,但是自2025年之後,總量將每年降低20%,至2030年之後,美國政府將不再給予電廠無償的排碳額度,屆時電廠需自市場購買排碳權或依靠發展新能源所取的排碳額度來達到排碳限額的要求。
因此,排碳量最大的火力發電廠族群在獲利上將面臨毛利持續下滑的挑戰,而在2025年後,發電的價格優勢將轉移至新能源及核能等零排碳的發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