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是受到雇主(老闆)雇用,利用體力、時間從事工作換取薪資的人(編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則是「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勞工退休金制度(Private Pension System),是政府或是企業根據法令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辦法或是制度,讓辛苦的勞工在工作一段期間後,或是到達特定年齡之後,可以離開工作岡位,領取企業主或是政府發給的退休金,用這筆錢支付晚年生活的開銷。
在勞基法(勞動基準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從民國39年就有實施勞工保險制度,從那時候開始也有老年給付的福利,當時是以工廠法以及礦場法為主。
民國40年,台灣省政府為了照顧工廠的老年工人、退休礦工,頒定「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以行政命令鼓勵民營工廠建立退休制度。
民國52年,增列所得稅法33條,有關營利事業提供退休金的條文。
民國61年,國內信託投資公司大力推展員工退休基金信託業務,協助企業設立職工退休基金。
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勞工退休制度的基本法源「勞動基準法」(舊制)。
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較多,平均壽命也不長,勞工流動率高,因此符合退休條件的人並不多,且雇主給付退金成本估算困難,常以不當手段解僱勞工,延伸出許多勞資糾紛。
政府為了改善這種情況,自民國94年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用以改善舊制的問題。
「新制」退休金採「個人帳戶制」,不會破產,雇主要提撥退休金到每個勞工個人的帳戶
1.雇主提撥多少?每個月一定要提撥薪資6%。
2.勞工可以存多少?勞工可以在薪資範圍6%內自願自己也存(提撥)一些,這個金額可以從個人所得淨額中扣除。
3.工資規定:看中央主管機關擬定的「工資分級表」。
4.退休金的管理、保管、滯納金加徵、罰鍰、強制執行:由「勞保局」辦理。
5.退休金的經營:勞保局可以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6.退休金的投資平均收益低於2年期定存的話,由國庫貼補差額。
適用新制的員工要如何請領退休金?關鍵的數字在60歲以及15年
1.年滿60歲:可以開始領取個人帳戶內的餘額做為退休金,方式則看工作年資決定。
2.工作未滿15年:只能一次領完,不能領月退休金。
3.工作滿15年以上:可以請領月退休金,也可以一次領完。
4.月退休金由勞工的退休金專戶餘額,依照年金生命表與利率(由勞保局擬定、主管機關核定)計算定期給付的月退休金。
5.現行法規規定,在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要一次請領一定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延壽年金」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的月退休金給付。因為沒有保險公司願意開辦延壽年金,最近勞動部已完成修法,在年金開辦前選領月退者,都可免除預扣年金保險保費,直接以平均餘命計算請領金額。
6.如果在領取月退休金未達平均餘命前死亡:個人專戶的餘額可由遺屬領回。
新制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為了減少財政負擔,新制政府不負擔給付退休金喔!
如何看自己是要用新制還是舊制?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的現職勞工,可以選擇繼續用舊制。不過,5年內還是可以變更成新制,但只能變更2次,超過5年後就不能變更。
2.屆期5年內未選擇的人,視為選擇用舊制。
3.一旦選新制,就不能再回到舊制!
4.新進職場的勞工,一律自動選用新制!
大公司還有其他年金制
1.條件: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如果半數以上勞工參加,得投保商業年金保險。
2.雇主所負擔的保費標準同樣不得低於薪資的6%。
3.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機關訂定。
4.年金保險的平均投資收益不得低於2年期定存(保險年金給付有免稅優惠)。
5.角色分配: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擔任被保險人、受益人。
6.同一僱主同時只能向單一保險人投保。
7.勞工為保險人與受益人,換工作後可以要求新雇主繼續為自己投保。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PG財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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