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今天修正公布攸關權證避險降稅的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財政部官員表示,已會商金管會研訂相關子法規,將儘速於近期對外預告,以利降稅措施在11月10日順利上路。
為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的稅負成本,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財政部表示,總統今天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2條之3及第3條,自今年11月10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這次證券交易稅條例有4大修正重點。
第一,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即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標的股票者,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的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3,調降為千分之1,並授權財政部會商金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的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第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權證避險專戶的交易明細列具清單,依規定期限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第三,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證券商及稅捐稽徵機關也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且財政部須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子法規,因此定明前述兩項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也就是11月10日。
第四,刪除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官員表示,財政部已會商金管會研訂相關子法規,近期將儘速對外預告,各地區國稅局也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以利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調降證券交易稅措施於11月10日順利實施。
小檔案_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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