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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繼承時代來臨,家中房產如何安排,繼承時最省錢?

    撰文者:鄭文在 更新時間: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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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以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當家中長輩的不動產,可以透過遺贈或是信託節稅,偏偏兒女們卻希望透過買賣或是贈與,快速取得不動產時,可能就要小心了。

    遺產繼承案件不需要繳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如果被繼承人是民國105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發生繼承時繼承人辦理繼承後再出售,仍然是舊制還可以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如此一來一舉三得,但是兒女們急著辦理過戶,原來只為了爭奪財產看誰捷足先登。

    個案所有權人有3個小孩,先生已經往生,所以未來離世後,這3個小孩就是當然繼承人,可以繼承目前母親及老大老二賴以居住的房屋。日前沒有一起居住的老三,突然關心沒有同住母親起居、噓寒問暖,取得母親的信任後,將母親唯一的房屋,順利登記到自己名下,讓家裡其他2位兄弟暴跳如雷,為此提出訴訟。

    買賣契約被判無效

    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買賣契約無效,老三必須返還所有權給母親,過程中老三幫母親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還有清償房屋貸款等費用,所有的付出都付諸流水,更麻煩的是,如果未來母親往生,由兄弟姐妹辦理繼承後,由於母親的取得房屋日期在民國113年,所以繼承人繼承後再出售,必須繳納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當初能夠謀定而後動,取得全家人的共識,透過遺囑或是信託的方式辦理,就不用憑白無故多繳納這筆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清償房屋貸款,甚至,讓全家人陷入混亂之中,對簿公堂。

    在大繼承時代,「人人有機會,個個沒把握」!繼承人應該循正當管道取得所有權,巧取豪奪,可能只換來空歡喜一場。正確的方向還是要以被繼承人的意願為主,繼承人的共識為輔,才不會到頭來換來訴累,甚至涉及刑法為此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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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檔案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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