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不同人名下,節稅效果大不同
若是凱莉老公沒有把房子過戶給她,未來出售房屋時,要繳的稅就將會是凱莉的1倍。
假設房屋原本購買總價為1,850萬元、3年後以2,300萬元賣出,在扣除相關成本(如仲介費、契稅、裝潢費、土增稅等)後,所得淨額為250萬元。依照該屋的房屋評定現值所占的房地比為20%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金額為250萬元×20%=50萬元。此時凱莉和她老公應繳的稅額分別是:
老公:適用所得稅率40%→50萬元×40%=20萬元
凱莉:適用所得稅率20%→50萬元×20%=10萬元
節稅效益:20萬元-10萬元=10萬元
(文◎郭莉芳)
Tips_明年報稅有新選擇
民國104年5月,在申報103年所得時,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除了現有的「全部所得合併」、「夫薪資單獨計稅」與「妻薪資單獨計稅」3種選擇之外,又多了一種選項:「夫或妻的『各類所得』均可分開計稅」,且不限薪資所得。這對其他所得(如股利、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較多的夫妻較具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