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交往期間借錢給女朋友,對方也有開本票給我,上面都有簽名,這樣錢應該一定可以拿回來吧?
A不一定。之前有發生過一個案例,女方向男方借錢,簽了8、9張本票。分手後女方否認這些本票是她開的,才發現所有本票的簽名都不一樣。之後去做筆跡鑑定,拿女方銀行的開戶簽名,發現也和本票上的完全不一樣。而且本票上面所有字都是由男方寫的,包括金額等等,所以也無法和女方的簽名做鑑定。而男方借女方錢也是給現金,因此沒有匯款紀錄。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出,情侶之間私下簽訂的契約書最好包含3個項目:1.簽名;2.見證人;3.手印。見證人可以見證你們簽名的過程,手印則因為指紋不會變,最具有舉證效力。
Q4當初和男友一起買車,因為女生保費較低,所以車子登記在我名下。交往期間貸款都是男友在繳,但分手後他就不繳了,現在車子也是他在開,我該怎麼辦?
A這種情況如果你選擇不付,銀行就會自己去找到那輛車,把它賣掉並且結清,車子追不到就去追你的存款,但是這樣債信就會發生問題。
如果不希望債信發生問題的話,蔡惠子律師建議,第1,可以先去警察局報案,報案時千萬不要說你已經知道被誰開走了,而是說你的車子好像被別人開走了,然後請警察協助去找到這台車。
如果對方堅持他沒有開這輛車子,那就再去警察局報遺失。接著,為了不讓自己債信不良,所以還是先繳清貸款,等找到車子後再把車賣掉,通常殘值都還會能夠付清車貸。
Q5所以如果車子買在我名下,我就可以自行處理掉?
A不一定。之前有個案例是車子登記在女方名下,但頭期款和車貸都是男方在繳,雙方分手後,女生立刻把車賣掉。最後男方告女方侵權,法官裁定男方勝訴。因為這個女生沒有駕照、行照和車鑰匙,而且還發了一封簡訊給他前男友說要把車賣掉,因此法官可以明顯判定車子不是女方的。蔡惠子律師表示,這樣和車子有關的糾紛案例還滿多的,但和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基本上就是誰的」不同,法官會依據兩方是否有駕照、行照、鑰匙,或有沒有付貸款去裁定。
Q6男朋友的媽媽說願意幫我出頭期款,但房子需要登記在我男朋友的名下,並由我們兩人一起分攤房貸。這樣一旦分手了,我還能夠主張我有繳房貸,賣出房子的利益我應該擁有一半嗎?
A兩人一起買房子時,如果想證明是雙方共同持有,可以登記為共同持有;或是將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再另外訂立契約證明房子是一人一半。在訂定契約的時候,要寫好雙方的產權分配、之後貸款怎麼分配等資訊,完成後簽名,或請律師幫忙做見證。
但蔡惠子律師提醒,她不建議另外訂立契約,因為這份契約是私契,登記的持有人還是有權利將房子賣掉。如果一定得這樣做,可以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詳見名詞解釋),只要抵押權沒塗銷,買方就不太敢買。
名詞解釋_抵押權
抵押權就是債務人把自己所有的不動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有這種擔保的債權人可就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