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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忽略你的權益! 保單主約終止仍可要求延續附約

    撰文者:陳彥丞 更新時間: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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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多因為工作時的疏忽受傷,被保險公司判定達到了全殘的標準,因此他購買的壽險主約在給付理賠後,效力就終止。但多多的壽險主約當中,還買了自己、配偶和小孩的住院醫療險附約,這些也繳費多年的附約,也都會因為主約效力結束而跟著失效嗎?

    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葉俊佑指出,人身保險可分為人壽、年金、傷害與健康險,前兩者本身多為主約,傷害險通常為1年1約,會因為主約失效而造成保障缺口的,大多是終身型的健康險。

    留意保單是否有「附約延續條款」
    因此,葉俊佑建議保戶可以留心自己購買的保單當中,是否具有「附約延續條款」。有附約延續條款的保障下,就不用擔心自己的附約,會因主約效力終止也跟著結束。

    另外,假設附約的被保險人是配偶或子女,基本上同樣能用這項條款,延續附約的保障。要留意的是,並非每張主約保單,都有附約延續條款,且規定都有所不同,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確認仍會較為精確。

    其實,金管會也有發文各間保險公司,要求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保單,載明主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如何處置附約效力。舉例來說,長年期的附約,在該主約已繳費期滿、並非因身故導致主約終止,以及正在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公司就不得終止附約的效力。

    除了主契約的效力終止之外,如果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主約「減額繳清」或者「展期」時,也可能會影響附約的效力。主要會根據附約是長年期或者一年期,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另外,部分保險公司會主動幫保戶延續附約,就不需再自行提出申請,只要在下一期記得繳費即可。但如果保險公司需要保戶主動申請,常見的申請方式為「在主約終止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的隔天起60天內要提出。」因此熟悉自身保單的附約延續條款,才能避免保障突然發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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