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對的保險商品,形同幫自己加上一層層的防護網,可以在需要的時機轉嫁風險。不過,對投保的保單不滿意或是後悔時,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自保或解決呢?
在投保之前,部分類型的保單會提供至少3天的「審閱期」,是自保的的第1個方法。保險公司會提供保戶閱讀保單條款樣張,再進行簽約。目前「傳統型個人壽險」不管主約或附約投保,依照規定都必須提供審閱期,至於投資型保險、團體保險等則不適用此規定。
在這段審閱期的時間,保戶可以詳讀保單條款,確實了解想要購買的保單內容,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儘管當保戶想盡速簽約,或是有其他考量時,也可選擇簽署提前或者自願放棄審閱期,仍建議應妥善利用這3天詳細檢視保單條款,降低未來後悔的可能。
如果已經投保,在收受保單的隔日起算10天之內,保戶也能透過「契約撤銷權」,使該保單契約無效,保險公司則須無息退還保戶繳交的保費。至於保單收受的日期,若是直接跟業務員簽收,會以簽收回條的當天作為收受保單日,建議要親自押上日期;若保險公司用掛號寄出,即使是由家人、大樓管理員接收,皆以簽收掛號當天當成收受日。
另外,投保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保戶才擁有契約撤銷權,像是購買1年期意外險,就無法行使這項權利。確定要撤銷保單,保戶有3種申請方式:至保險公司的客服中心辦理、委由業務員辦理,與將申請書與保單同時掛號寄出。因此收到保單後,就要把握這10天的契約撤銷期,再次檢視保單內容。
「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都是保戶可用於自保的方式,然而兩者除了可行使的時間不同,不能輕忽的是在審閱期時,並不在保障範圍,即使發生事故也無法要求理賠。相反的,契約撤銷期間因為已經正式投保,購買的保險會提供保障。直到保戶提出契約撤銷,於隔日零時生效後,才代表保戶不再屬於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