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簽訂租賃契約時,還有什麼要注意的事?
除了租賃契約中的條文不得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外,建議簽約時注意以下3點,未來若有糾紛才能自保:
注意1》租金支付方式、雙方資料需載明
契約上的條文絕對要看仔細,尤其和報稅、法律相關的部分。譬如,房東提供的房租轉帳帳號及支付方式,若未載明,房客在報稅時無法提出有效的舉證,就無法視為列舉扣除額;其次,雙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也要清楚完整,因為遇到糾紛時,需要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才能申請訴訟、有地址才能寄存證信函。
注意2》騎縫處要簽章
黑心房東可能會利用抽換合約的手法加入許多不合理條款,因此,契約一式兩份,兩份都需要房東跟房客在騎縫處簽名或蓋章或蓋指印,且用印的章一定要是自己的私章,而不是書局買來上面寫「騎縫章」的印章,以確保合約的完整性。
注意3》測試屋內物品並拍照
屋內物品最好一一測試拍照點交,可以自製「物品點交清單」,點交完後雙方簽名確認。清單上應載明:物品、狀態、修繕責任,譬如:某牌電視機(可寫上出廠年份)、狀態正常、損壞由誰負責,更可保留備註欄,日後寫上修繕紀錄。這麼做的好處,可避免房東誣陷房客更換便宜貨,也能避免房客損壞物品後卻不認帳等狀況,若上法庭,證據會幫你說話。
狀況3》夫妻購屋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
Q.婚後我出錢買房,但登記給另一半, 萬一將來不幸離婚,房子拿得回來嗎?
夫妻結婚後,很常見到這樣的狀況:由其中一方出資並貸款購屋,房屋登記在另一半的名下,萬一不幸碰到離婚官司,出資的一方常常會以「借名登記」(詳見名詞解釋)為訴訟時的訴求,要求另一半返還房屋。
名詞解釋_借名登記
當事人約定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也就是說,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不同,且經雙方合意,即所謂的「借名登記」。
但出借名義登記的那方就會以「這是贈與」為訴求保住房子,因為依照《民法》,贈與的財產不需列入剩餘財產計算(一般來說,夫妻未登記夫妻財產制就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只好依證據作為判決參考,多半會參考以下3件事:
1.匯款紀錄
2.權狀由誰保管
3.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稅負由誰繳納
如果擔心日後有「爭房」的問題,建議保留以上3樣物品,或是其他相關的資訊,才能在訴訟中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Q.房子登記在我名下,但權狀由另一半保管且不願給我,我能去申請補發嗎?
絕對不行!如果權狀由另一半保管,而你也知曉,此時卻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將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此為公訴罪,觸犯後一定會移送法辦,須負擔相關刑責。
如果要拿到房屋權狀,最好的方式是,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另一半,請求對方返還,如果對方回覆說「不見了」,此時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就沒有法律問題。若對方不理睬,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方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