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計算篇》
Q4》我早上9點上班、晚上6點下班,今天從6點開始加班到7點半,
公司只算我加班1小時,是不是算錯了?
A》公司並沒有算錯喔!因為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必須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因此在正常工時結束後的30分鐘,即為休息時間,待休息時間結束,才是延長工時即加班時數的起始點。
因此6點下班,加班到7點半,就《勞基法》的角度來講,6點到6點半為休息時間,而6點半到7點半則為延長工時,因此加班時間只有1小時。
加班費篇》
Q5》主管說,以勞工每月本薪計算每小時工資,不包含津貼,這樣對嗎?
A》錯!雇主給薪的名義很多,但只要是跟勞務有對價關係的項目,像是津貼、職務加給等,都該列入每月工資總額中,進而算出每小時工資。
舉例來說,若小豪本薪3萬元、津貼3,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則他每月工資為3萬6,000元,每小時工資為150元(3萬6,000元÷30日÷8小時)。
特休假篇》
Q6》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一定要在到職日前休完特休假,
或是硬性規定勞工請假需以特休假為優先,不能請事假嗎?
A》不可以這樣做!因為修法後,特休是否排定的主導權,在勞工手上。
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日由勞工排定之,也就是只要勞工未申請特休,雇主不可用任何手段或規定,要求勞工請假以特休假為優先。但該條文也載明,只有在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之情況下,得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