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可以放心,我還要跟您請教,當初母親為什麼要贈與您這一筆100萬元?」
「我沒有問過媽媽,但這幾年媽媽退休沒有繼續工作了,我都從國外寄錢回來給媽媽當生活費。前年媽媽診斷出肺腺癌末期後,某天媽媽只告訴我,她有匯這筆款給我,叫我好好照顧自己。」聽著王先生緩緩道來,我可以想像王媽媽當初對於兒子的生活,放不下的那份心情。
「王先生,請問您結婚了嗎?」我忍不住開口問,或許王媽媽是擔心兒子身邊沒有人可以互相照顧?
「我還沒結婚。」王先生說。
「那是了,我可以理解您母親當初匯款時的心情,她可能想您身邊還沒有個伴,至少多留點錢可以照顧自己!」
「此外,民法是規定:如果當初您母親是因為您要結婚、分居或營業,才贈與財產給您,那麼今天妹妹可以要求把贈與價額100萬元,加入應繼遺產,到時候分遺產時,從您的應繼分扣除。」
「但是,今天聽起來『不是』因為這3個原因,您母親才贈與財產給您,因此,您妹妹就『沒有權利』這樣要求了!」聽到這裡,王先生才真正放鬆了下來。
「當初,母親生病後,是由誰去照顧她呢?」我問。
「那時候因為我的工作在海外,比較不好請假,所以我主要是定期回來看媽媽,但我有匯款請妹妹幫忙照顧媽媽,我其實也很感謝妹妹,在最後的時間,花了不少心力照顧媽媽。」
「您們沒有請外籍勞工看護或是照顧服務員來協助嗎?」我想台灣多數家庭,至少會請外籍勞工看護幫忙。
「都沒有耶!是不是妹妹現在覺得,她對媽媽付出比較多,所以對於媽媽有另外給我100萬元,心理不平衡!其實這幾年我有聽媽媽說,妹妹三不五時會因為先生工作比較不穩定,來跟媽媽要求金錢協助,媽媽也有資助她了啊,那些我都沒跟妹妹計較了!」說到這,王先生似乎有些忿忿不平的情緒上來了。
「王先生,我想我了解目前您和妹妹在心理上,僵持不下的點在哪裡了!對於您提到的照顧情況,您們兩位有不同的立場,也很難說誰對誰錯。」我對他說。
「吳律師,那後面的法院程序就請您協助了!」
「好的,我想訴訟程序我們還是一樣進行,這中間我會盡我所能看看能否有機會透過雙方談和解,來把這個結打開。」
許多遺產糾紛案件,源自於繼承人們對於自己及其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通常是父母)與這個家的「付出」質、量,認知頗有差距。
到底你我的付出,一分值多少?什麼叫公平?是一個在繼承人們心中難以解開的結!而常常呈現出來的,就是爭產訴訟了!這不是只是有錢人的專利,而是你我身邊一個個活生生的真實人生!
因此,我通常建議家屬們,當家人因生病、失智、失能…等情況,需要長期照顧時,「適度的」請專業的相關人員來協助,例如:照顧問題請照顧服務員協助,財產問題請律師協助…以避免被照顧者上天堂之後,繼承人們間的一場因照顧過程(甚至從小到大)彼此不愉快而產生的心結,所引發的遺產大戰,在人間法庭展開,我相信這也不是在天堂的父母們所希望看見的!
參考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87年6月26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同時刊登於愛長照
延伸閱讀
▶先生意外身故 保單竟然被課遺產稅?
▶小家庭如何規畫保險與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