孑然一身的阿欣,工作不穩定,靠著打零工,勉勉強強還過得去。她在新北市承租一間頂樓加蓋的套房,由於租屋契約已快要期滿,房東要求阿欣在租賃期滿後立即搬走,阿欣心想,「也好,找個更便宜的租屋,減輕負擔。」
於是她開始尋覓下一個落腳處,尋尋覓覓,好不容易在新北市的舊市區,找到一間有舊違建的透天厝,雖與他人共用大門,但她有自己獨立的房間與盥洗空間,屬於分租套房,然而房東也坦言,屋況並不好,就是「能住」而已。
阿欣眼看和舊房東約定搬離的日子已迫在眉梢,加上新租屋的租金也符合預算,所以她去看了兩次房子,雖然牆壁斑駁了點、設備老舊了些,但確實「能住」。於是阿欣就和新房東簽訂租約,過一週便搬了進去。
前1、2個月倒還好,房子舊歸舊,但終能遮風避雨。然而,一日大雨過後,房間的角落竟開始漏水,阿欣向房東反應,房東只敷衍的回應「會去修」,但過了幾天,房東都還沒來處理漏水,馬桶也跟著出包。阿欣沖水之後,馬桶竟然倒灌、冒水!
她嚇壞了,趕緊打電話給房東,但房東依舊敷衍了事。反應了幾次,阿欣無計可施,於是她跟房東說:「你再不來修,我下個月就不繳房租。」但房東不修就是不修,演變成一個拿不到房租、一個住不到好屋的雙輸局面。
在阿欣不繳房租的第1個月,房東便要求阿欣搬家,否則斷水、斷電,讓她沒辦法住;在阿欣不繳房租的第2個月,房東竟將大門的門鎖換新,所有的室友都有新鑰匙,唯獨阿欣沒有。氣急敗壞之下,最終雙方還是鬧上了法院…。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要用「不繳租」威脅房東,權利、義務是兩件事!
遇到像阿欣這樣的狀況,真的很無奈!但崔媽媽基金會提醒,要求房東修繕是房客的權利,繳房租是房客的義務,兩者是獨立事件,不能用拒繳房租來威脅房東。
修繕,原則上是房東的責任,除非雙方合意另有約定;因此,正確的做法,在簽訂租約時,雙方應協議並了解修繕責任的歸屬,同時將設備、硬體等拍照留檔。
入住後,當發生需要修繕的狀況,務必先通知房東,並請其於期限內處理;如果期限到了,房東未處理,房客可詢問房東是否能自己雇工或自行處理?修繕費用將於下個月要繳交的租金中扣除?
如果房東還是不同意,那麼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而出租人(房東)不於期限內修繕」,當已難以繼續居住,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承租人應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此外,崔媽媽基金會補充,不管房客行為如何,房東都不能任意斷水、斷電或換鎖,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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