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的老公小明今年因為癌症過世,小明生前有投保一張1,000萬的壽險,小花請領保險金的時候發現,受益人除了她跟女兒外,竟然多了一個不認識的人,調查後,原來是小明的外遇對象,對方還幫他生了一個兒子...,小花氣憤向保險公司質疑,為什麼外遇對象可以當保險受益人?
外遇對象可以當保險受益人嗎?根據《保險法》第3條,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而何謂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指出,要保人對於以下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小明與外遇對象的關係,似乎不合於《保險法》第16條各款的要件,但為什麼最後保險契約可以成立?
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李安昇指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於契約成立時,而根據《保險法》,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間要有保險利益,但「沒有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跟受益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所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權益(註1)。
因此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契約自由,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給外遇對象,不過實務上,契約不一定能成立,因為承保的同意權在保險公司上。
李安昇說,當你的受益人不是寫《保險法》第16條所列的要件的對象,如未婚夫妻、男女朋友、乾女兒...等,保險公司會依你跟這受益人的關係以及保額等因素評估要不要核保,一般來說,外遇對象保險公司不太會承保。
那為什麼最後小明的保單可以指定外遇對象當受益人?李安昇解釋,在保單契約成立前,只要寫保險公司可以接受的受益人,當保單成立後,再向保險公司提出更改或新增受益人。「根據保險契約,要保人提出申請,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公司應即批註於保單,保險公司沒有拒絕的權利。」
不過保險公司會提出干擾,要你檢附修改或新增受益人的理由等,但這屬於保險公司內部規定,當內部規定跟保險契約牴觸時,就如同行政命令跟法律牴觸,行政命令就失去其效力,因此保險公司無權置喙,必須依約辦理,這也是為什麼最後小明保單上,受益人會出現外遇對象的原因。
元配能向保險公司要求查詢其他受益人有誰嗎?李安昇指出,受益人只是契約的關係人,不是當事人,因此元配無權向保險公司要求查詢其他受益人有誰,若元配覺得老公可能有外遇,可以請老公打電話跟保險公司查詢,並在旁一起聽取回覆,若老公拒絕,那大概就要有心理準備。
註1:人身保險中,只有身故保險金(人壽、健康、傷害)跟人壽保險的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可以由要保人指定,其他傷害失能、傷害醫療、健康險的醫療給付、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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