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如手足,弟弟沒地方住,搬來和自己住,不收弟弟房租,一切很合理。不過,少了一動作,可能就會被課重稅。
高雄三民公證最近就碰到這樣案例,哥哥帶著太太,夫妻2人一臉無奈來到事務所,表示透天住家有空的房間,就讓弟弟把戶口遷回來,和自己一起住,明明沒收租,結果今年報完稅,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稅。
由於加上租金所得,綜合所得剛好超出一個級距,多補了好多稅。
三民公證表示,這種情況很常見,主要是很多人不知道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有2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至於「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換句話說,房子只要不是給配偶、或爸媽子女等直系親屬居住,就得辦理無償使用公證,否則國稅局就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認定為出租,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要求繳納所得稅。
三民公證表示,上述例子,因弟弟不是直系親屬,因此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實務上,除了常見房子無償借給兄弟姐妹居住,遭課重稅外,也因提供女朋友小孩就學設籍,被認定出租,要求補稅。
三民公證表示,只要當事人找2位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簽訂無償借用契約,由公證人作成無償借用契約的公證書,再向國稅局提出此公證書,證明確實沒有租金收入,就可避免被課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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