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有權人不止一人
欲出售時可採多數決
當繼承登記完成後,如果是協議分割成單獨所有,因為所有權人產權完整,只要本人同意就可以處分房屋。至於持分共有或是公同共有,雖然同樣都是「所有權人不止一人」,但因為共有型態不同,所以欲出售時面臨的狀況也不同。
持分共有的狀況下,因為各所有權人有自己明確的持分比率,所以各所有權人間可以互相買賣,也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出售給外人。但是,鄭文在表示,大多數正常的買方不會去買持分的房屋,因為「廚房、衛浴、客廳還有房間該怎麼和其他共有人分配使用?」
所以持分人對外求售時,價格通常會低於市價,也因為較便宜,故成了投資客覬覦的對象,投資客在取得後,再透過法院變價分割的手續賺取差價。坊間常看到的法院變價拍賣案件,多半都是類似狀況所衍生的案件,為了保障其他共有人,《民法》第824條規定,若由外人得標,「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以白話舉例,假設3人各持有某間房屋各1/3的所有權,其中1人向法院聲請變價分割,而後法院進行拍賣,並由外人以每坪50萬元得標,這時,另外2位持分的所有權人可以提出優先承買權,而交易價格就是外人得標的每坪50萬元,如果2位所有權人都提出優先承買權,則以抽籤決定誰可以獲得購買權。
若為公同共有,因為各所有權人沒有應有部分,所以無法單獨出售或處分,在沒有變更登記共有型態之前,想要出售就必須要經過全體同意才能辦理買賣登記,否則就要協議分割或改成持分共有的型態才能出售。
不過以上2種共有型態,在處分上也有例外的情形,以避免多數受制少數。依《土地法》規定,以下2種情形,共有人可代替全體共有人處分房屋的全部所有權:第1種是「共有人人數超過1/2,同時應有面積超過1/2」;第2種是「應有面積超過2/3,共有人人數不計」。
處分前,法規要求共有人應通知其他的共有人,所以其他的共有人一樣可以主張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如果通知後15日沒有購買意願,則可分配對應的價金。
由於繼承糾紛難解,鄭文在建議,針對不動產,最好可以協議分割,並以取得單獨所有權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避免一代傳一代,房屋所有權人愈來愈多,將來要處分,情況就會非常複雜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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