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志豪在業務員的遊說下以自己當要保人,以太太淑芬和2個孩子宥翔、語彤做為被保險人,幫他們投保了增額終身壽險當作退休金規畫,也計畫退休後要先出國旅遊一陣子,回來後再投身公益事業。沒想到他在一次車禍當中喪生,身後只留下淑芬和2個孩子。
淑芬是全職家庭主婦,收入完全依靠志豪,心想還好有買保險,若不是有保險理賠,家裡經濟就要陷入困境了。淑芬在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將這3張保單計入申報,沒想到日後竟被國稅局認定為短漏報遺產,不但要補稅還要加罰,保險不是免稅嗎?難道是國稅局搞錯了?為什麼會這樣呢?
保單是要保人的有價資產
要保人是擁有該保單權利義務的人,除了有繳交保費之義務,也有指定受益人、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變更契約、申請保單等權利,故保單價值視為要保人的有價資產,因此當要、被保人為不同人時,要保人若身故要將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常在不熟悉稅法的情形下,未主動將此保單價值申報為遺產,這樣不但要補稅,還會被判罰!
淑芬就是因為不清楚稅法而短漏報,只是國稅局按照志豪的財產規模及投保時間研判淑芬並非刻意逃漏稅,因此僅以3張保單的總保單價值1,200萬餘元(並非已繳保費)併入遺產,補稅並加處1倍罰鍰。
以被保險人為要保人進行投保
若要避免淑芬的事故發生在自己身上,投保時就要以被保險人本人當做要保人進行投保,如此一來就可避免!
變更要保人可避免遺產稅
已投保的保單若要、被保人不同人該怎麼辦?只要變更要保人即可,但是,變更要保人,在法律上除了轉移保單的權利及義務外,也視同轉移資產給新要保人,但要注意的是保單價值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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