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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險金選擇「分期給付」就不用繳稅,是真的嗎?

    撰文者:陳佩儀 更新時間: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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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艷陽的午後,舒適的冷氣房內一名業務員正滔滔不絕跟老先生說:「受益人受領之身故保險金在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若超過3,330萬元,會計入當年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不過現在金管會開放壽險保單可選擇分期給付,只要每年給付的金額控制在3,330萬元以下,就不用繳稅喔…。」

    「稅務」一直是很多人保險規畫的重點,尤其在過去遺產稅高達50%的年代。但保險稅務問題盤根錯節,涉及所得稅、最低稅負、遺產稅及贈與稅,對一般人可來說可能一知半解,有些甚至連業務員都不見得能清楚了解,因此常常會發生事後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及繳交罰款的事件。

    國際認證理財規畫顧問(CFP)吳士賢說,2006年元月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上路,2006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身故保險金在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換言之,若超過3,330萬,超過部分會計入當年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而近年,保險公司提供要保人類似保險金信託的分期給付選項。2015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示範條款實施日後訂立之新契約,若具有「身故、完全失能及滿期保險金等一次性給付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之人壽保險商品」可改採「分期給付」方式領取保費,而舊有的保單可以透過批註方式,改為分期給付。

    因此市場上出現「每年控制在3,330萬元以下即無最低稅負制下須計算基本稅額」的說法,不過吳士賢認為,被保險人在死亡當下,即便保險公司採分期給付,但保險給付的權利價值已然確定,雖然目前國稅局內部有不同見解及尚未有實際課稅案例,但整體見解傾向於超過3,330萬的部分應計入死亡當年的基本所得稅額計算稅負。

    吳士賢說,保險給付選擇權在國外是很基本的權益,也行之有年,在壽險公會不斷與金管會溝通及建議下,終於在2015年開放,目的是為了避免一次拿到過多保險金所衍生的爭產及不善理財問題;若選擇分期給付的目的是要避稅,一來不是當初金管會開放分期給付的用意,二來規畫保險原意是為了轉嫁風險,這樣做卻反而增加了風險,應該不是任何人所期望的。

    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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