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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留分是什麼?遺產一定要分給兄弟姐妹?律師:把財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

    撰文者: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更新時間: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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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

    遺產 繼承 特留分 財產 繼承人

    因此,立遺囑時,通常需要考慮到特留分的規定。

    雖然違反特留分,不會導致遺囑無效,但是如果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內容,不管是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分配比例)或是遺贈,導致繼承人的特留分有被侵害的時候,被侵害特留分的人,可以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以填補其不足之數。

    法律與生活的落差:3種常見的「卡關」狀況

    在實務協助客戶做財產傳承的規畫時,我常遇到3種「被特留分制度卡住」的家庭狀況:

    1.無子女夫妻
    配偶過世後,留下的遺產必須與身故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分遺產。結果往往是,遺孀得和甚少(甚至從未)往來或不睦的親戚分遺產。

    2.單身者
    自己沒小孩,父母如果也已經身故,那麼兄弟姐妹將會成為你的遺產繼承人。但若多年無往來,甚至彼此不睦,遺產分配就變成一場冷冰冰的程序。並且財產所有權人本人,通常都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筆者協助過的,多數是希望把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人,例如哪個姪子姪女、外甥子女、好友,甚至看護。部分財產,則是捐助做公益。

    3.不孝子女仍有保障
    即使長期不探視、辱罵父母,只要沒被法院認可依據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就仍可主張特留分。筆者也常被身為長照主要照顧者的子女問到:「我爸媽雖然還有我照顧,所以不至於被遺棄,但是法律沒有懲罰那些不照顧不關心父母的子女的規定嗎?如果法官不認同他們的行為是對我爸媽的重大侮辱或虐待,就還是可以分遺產,這樣公平嗎?」

    這些狀況,都讓人質疑:「法律,是否真的反映了現代家庭的樣貌?」

    傳統與現實之間:我們該如何看待「公平」?

    當然,時至距離民國20年已經過了近百年的現在,仍有少數父母,基於重男輕女的觀念,希望只把財產留給兒子或孫子,而不留給嫁出去的女兒;或是,單純的偏心,只想把財產留給特定的子女。

    這樣的情況仍然存在,而在這樣的案例中,特留分確實仍有其存在價值——它在某些層面上,是為了防止偏頗、保護被忽略的家人。

    也給這些家人們溫馨提醒,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方式,通常以向扣減義務人(就是財產拿比較多的人)行使表示意思為之,例如寄發存證信函,但如果對方沒有善意回應,就必須要正式向法院起訴了。而且有時效要留意「扣減權自扣減權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但隨著社會變遷,人們對「誰會照顧我」的答案,也早已改變。根據中國信託銀行發表的114年《樂齡金融白皮書》指出:男性多數回答「希望由配偶照顧」,而女性則更信任「專業看護服務」。

    如此一來,財產由本人決定,多規畫留給照顧自己的配偶,或搭配「安養信託」與「意定監護」制度,甚至「特留分制度」的重新調整,把現有財產及未來遺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不論是親屬還是專業看護——或許才更符合這個時代的需求與價值。

    專業建議:讓愛與意願不被「制度卡死」

    法律是底線,規畫才是智慧。我常協助客戶透過幾個方法,合法又有效地實現「財產留給想給的人」的願望,也給大家參考:

    1.喪失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也就是繼承人(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都算)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家暴或精神上都算),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遺囑(並留下人證或物證),表達不把財產留給特定人的意願!筆者也確實協助過很多長輩,立下這樣內容的遺囑,並且也已經有透過法院判決認可的前例。

    2.善用「保險受益人」制度: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的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不屬於遺產,能直接留給指定的受益人。這對單身族與頂客夫妻而言,是非常實用的工具,筆者也會協助客戶做這樣的規畫。

    3.提前設立信託或生前贈與,把財產給照顧我的人:
    把財產交由信託管理(在信託條款中,安排贈與的信託受益人可以領款的條件)或約定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資金可以依本人意願使用。也能確保財產給出去,但給的對象要好好照顧我。

    這些工具,讓「尊重個人意願」不只是口號,而能真正落實。

    法律應該與時代同行

    自從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與《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上路後,我國已經立法者開始傾向認同—『我的事由我自己選擇與決定』,自己有權決定自己的醫療善終、生活與照護安排。那麼,對於「我死後財產該留給誰」這件事,為什麼不能有同樣的自主權呢?

    特留分制度誕生於90多年前,當時的人沒想到:百年後的家庭型態、價值觀、甚至情感結構,早已完全不同。或許,是時候讓法律重新回應這個時代的聲音。

    給50歲後的我們的一句話

    「尊重家人的選擇,也是對生命最後階段最深的溫柔。不論是善終的決定,還是財產的安排。」而對於我們財產所有權人本人而言,與其擔心親情的糾葛,不如提早規畫、讓法律與理財的智慧,爲自己留下圓滿。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特留分制度,是時候重新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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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檔案_吳挺絹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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