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小常識
繼承後若出售房子,記得向地政事務所提出「1申請」,大大省下土地增值稅!
撰文者:鄭文在 更新時間: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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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摘要
夫妻間贈與土地雖免課土地增值稅,但屬「不課徵」,前次移轉現值仍沿用原本的取得年度,若贈與後2年內贈與人過世,該財產併入遺產稅申報,受贈人可申請將土地前次移轉現值改為繼承時公告現值,未來出售時可大幅降低土地增值稅。本文案例雖繳納21萬元遺產稅,但可省下約43萬元土地增值稅,關鍵在於主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否則無法享有節稅利益。
如果遺產稅要繳納21萬元,但是未來出售房屋,土地增值稅可以省下43萬元,這樣一來一往倒賺22萬元稅金。所以,繼承登記完成後的節稅手續更顯得重要,千萬別忘記。
個案被繼承人於今年往生,在民國114年間,將其名下的一間華廈,利用夫妻贈與登記到太太名下,並於114年4月間完成移轉登記。由於夫妻贈與只有繳納房屋契稅,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所以過戶時產生的稅費並不多,坊間也常常利用這個方式來移轉所有權登記。
但是,夫妻贈與土地增值稅屬於不課徵,並非免土地增值稅,而該房屋是先生民國95年間取得所有權,所以,夫妻贈與後,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仍然維持在民國95年先生取得所有權的時間點,也就是假設太太受贈取得後,未來在民國120年出售該房屋,土地增值稅必須由民國95年計算到民國120年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由114年夫妻贈與取得後,計算到120年的土地增值稅,這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意思。
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必須合併計入遺產稅
今年先生往生了,因為是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所以該太太受贈取得的房屋,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必須合併計入遺產稅申報。經過國稅局的核算,併入申報後先生的遺產稅淨額約210萬元,以10%稅率計算,約繳納21萬元的遺產稅。在所有的繼承人的充分溝通後,5位繼承人分別取得應的的遺產,在歡樂的氣氛中,完成了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立。
由於,114年夫妻贈與的房屋有計入遺產稅申報,所以按照台財稅第831620404號規定:「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這件房屋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可以由原來的民國95年,變更為先生往生的民國115年,概算的結果大概幫太太省下約43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如果太太一樣在民國120年出售該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增值稅只要從先生往生的民國115年計算到120年就好,而不是原來的民國95年到120年,讓太太喜出望外。
類似的案件,國稅局不會主動幫我們提出申請,而是必須由受贈人太太另外向地政事務所地價課提出申請,把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從民國95年調整到配偶死亡日民國115年,未來出售房屋時,土地增值稅才不會被計算錯誤。試想,雖然繳納近21萬元的遺產稅,未來出售卻省下近43萬元的土地增值稅,難怪受贈與的太太眼神充滿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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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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