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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遺產時,持分共有不一定是好選擇?一故事看「這樣做」少繳百萬稅務

    撰文者:鄭文在 更新時間: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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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案件因為遺產稅的繳納,或是遺產分配的多寡可能劍拔弩張,甚至對簿公堂,遇到類似的問題,請記得退一步海闊天空。

    個案的被繼承人於2年前往生,配偶更早離世,遺產有3間房屋,繼承人有3個兒女,因為都已經成年,所以遺產的分配就由3位繼承人繼承取得。問題來了,3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該如何分配,似乎完全沒有共識,多日的爭吵後瀕臨訴訟,該如何是好?有人主張3間房屋各繼承持分1/3最公平,最終還是無法達成協議。

    為了避免地政事務所產生登記罰鍰,經過我們的建議,由其中一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等爾後有共識再進一步辦理均分繼承,或是協議分割。最終,繼承人間還是沒有共識,後來就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出面代表全部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避免了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罰鍰。

    日前,其中一位繼承人來電話諮詢,如果後續辦理一人取得一間房屋所有權全部,該繳納多少的契稅、增值稅及贈與稅等,又是否該逐年贈規避贈與稅的發生?

    按內政部87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其再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者...繼承人分割遺產,均不課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又繼承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訂有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是否相當,尚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範圍。所以除了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契稅外,應繼分也沒有設限,讓客戶聽了喜出望外。

    將遺產登記為持分共有,可能產生不少麻煩

    回想2年前繼承案件的劍拔弩張,到現在繼承人的從善如流,驗證了時間會改變一切,也可能因禍得福。實務上常常發生繼承人之間為了「公平起見」將遺產登記為持分共有,以各持分1/3的方式辦登記,後來覺得未來出售或是出租都必須3人同意一起辦理,衍生不少麻煩,這時候再來討論如何各自取得所有權全部,恐怕就麻煩了。因為所有權的持分比例已經確定,並且登記完成,再次移轉到各自名下時只有買賣、贈與或是交換可以選擇,而且還要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甚至是贈與稅。

    就契稅、土地增值稅或是贈與稅而言,只要房屋所有權移轉都必須課徵,也就是依法申報及繳納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登記,和前述內政部的解釋函令大相逕庭。

    類似維持公同共有的情況如果衍生到第2次的繼承也可以援用,按照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協議分割由1人或是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

    也就是祖母往生,爸爸和叔叔及姑姑公同共有,他日爸爸先走,孫子輩公同共有繼承後,也可以透過協議分割直接繼承祖母的遺產,免除剛剛提到的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由孫子輩取得。

    看來繼承案件的不動產登記,「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該個案由公同共有2年後協議分割為3間房屋,各自取得1間所有權,光省下的契稅、增值稅、贈與稅及未來出售可能發生的房地合一稅,一定超過百萬元,應證了事緩則圓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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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檔案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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