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實價登錄規定,當建商出售預售屋時,就要向地政機關進行申報。陳俊宏說明,但規定中,並沒有要求預售屋換約後得再次申報,所以對地政機關來說,就會發生「當初建商出售,申報購買人為甲,但成屋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卻是乙」的狀況。這時,稅務機關會去查核,並進一步稽查甲、乙雙方的金流狀況,甲沒有申報或是漏報、短報都很容易被勾稽出來。
至於購買二手預售屋的乙方,如果在稽查單位要求提供金流證據等文件時,有完整的據實提供,那麼乙方尚無法律問題;但假若乙方未據實提供相關資料,則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證、詐欺等問題,此時將有刑法上的責任。
陳俊宏強調,不動產交易的款項都是大數目,對稽查單位來說,查核相對容易,即便買賣雙方私底下、未有任何證明文件地進行交易,都有可能被查得相關資訊。因為預售屋要申報、成屋要登記,且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買賣雙方交易之後將有長達7年的查核期限,所以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將自己置於風險之中。
內政部打炒房措施有5大重點
內政部通過的打炒房措施,將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重點有5項,包含:
①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且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者可處50萬元至300萬元。
②禁止炒作行為:嚴懲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炒作行為,違者可處100萬元至500萬元;若造成市場恐慌等情形,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罰金100萬元至5,000萬元。
③預售屋解約需申報: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應於30日內辦理登錄申報,違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
④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⑤建立檢舉獎金機制:建立不動產炒作銷售、買賣或成交資訊申報違規的檢舉及獎金制度,經查證屬實者可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一定比例作為檢舉獎金。
草案通過後,後續將由行政院審查、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上路。(文◎林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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