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是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出售時就不用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然而,國稅局指出,實際上是否會被課稅,取決於被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的時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但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的時間以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符合相關情形,不算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所謂相關情形,指的是交易的房屋、土地是納稅義務人於2014年1月1日的次日~2015年12月31日之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或者是交易的房屋、土地是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舉例來說,甲2013年買賣取得A屋和房屋坐落基地,於2016年2月1日死亡時,由乙(甲之子)繼承,乙於2018年6月30日出售,因A屋和房屋坐落基地是甲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乙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故乙出售時,僅需計算A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201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至於房屋坐落基地,則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但若乙在2016年2月1日繼承後,2018年4月5日死亡,由其子丙繼承,丙於2021年11月10日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繼承人乙是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A屋和房屋坐落基地,則丙應於A屋和房屋坐落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即2021年11月11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本文獲「工商時報」授權轉載,原文: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能要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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