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爛理財
老闆在非上班時間傳訊要求工作,可以拒絕嗎?身為勞工的你,先掌握4種情況,保障自身權益
撰文者:經理人 更新時間: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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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軟體的便捷性,使其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逐漸成為企業的內部溝通工具之一。身為主管的你,若因此分不清上下班的界線,小心誤踩法律紅線、被部屬討厭!
某個假日,身為主管的凱文正在準備下周的會議,但有些資料必須由他的部屬小陳提供,因此凱文透過即時通訊軟體傳訊息交待工作:「小陳,今天可以幫我整理一份會議資料嗎?明天早上開會要用到。」
這時正在享受假日時光的小陳看到手機跳出來的通知,猶豫該怎麼回覆主管的訊息。以下依據小陳可能會出現的幾個疑問分別講述。
下班傳LINE給部屬有錯嗎?
重點在於:要求部屬在休息日「加班」有沒有領到「加班費」
部屬回覆1:「可以工作日再做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2條指出,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因此部屬若有理由,其實可以拒絕你的加班要求。
若以部屬拒絕加班為由解雇對方,部屬可以要求公司繼續雇用,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因此,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儘管工作迫在眉睫,也應盡量避免以強迫的方式要求部屬加班。若因工作性質關係,某些時段特別忙碌,應提早告知員工、多加溝通,讓員工理解加班並非常態,並於之後補假。
部屬回覆2:「要記得幫我算加班費!」
在員工下班後使用任何形式與之溝通時,若內容僅為工作提醒或意見交流,員工可以決定要不要讀取、回覆,並無違法。但內容為指派工作時,部屬有在非工作日處理工作的事實,一定要記得核算加班費。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只要勞工拿得出雇主交辦業務的證明,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或電子郵件的內容等等,都會被認定為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依法應計入工作時間並且核算加班費,雇主若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
以文章開頭的情境舉例,小陳看到訊息之後,如果只有回覆訊息,但未在假日處理主管凱文交代的工作事項,公司便不必給付加班費;假如小陳在假日完成凱文交辦的工作,則凱文須依出勤紀錄計算加班費給小陳。
不在公司,加班工時主管說了算?出勤紀錄不拘泥紙本,在外工作要注意這幾點
部屬回覆3:「我無法到公司工作,出勤紀錄該怎麼記?」
2020年受到疫情衝擊,許多公司一度進入「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的模式,出勤紀錄也緊急改以數位的形式記錄。不過關於線上登記出勤紀錄,以及在公司以外的地方工作,需要注意幾個細節。
無論主管使用何種方式指派工作給部屬,都應依法登載工作時間、做成出勤紀錄,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可以被處新台幣9萬元到45萬元的罰鍰。
形式上並不拘泥在紙本打卡,無論是門禁紀錄或是電子、線上紀錄都可以,要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指出: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另外當員工未申請加班但主張有加班時,假如公司沒有異常管理的機制以證明此員工沒有在工作,則勞動局會以出勤紀錄為依據,超時的時間就會被直接認定為加班時間,並且應依法核算加班費。
部屬回覆4:「好的,但有符合一例一休嗎?」
《勞基法》第36條,也就是俗稱的「一例一休」指出,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變形工時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32條則指出,一天的正常工作時數加上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若部屬在公司以外的地點完成工作,要注意到的是,辦理業務的時數也會被分別計入加班上限的範圍內,除應該要依法給予勞工加班費用外,也應注意,若連續工作超過6日,可能違反一例一休規定;也要避免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一個月加班超過46小時。
總結以上,身為主管的你,若要在非上班時間傳訊息交代工作給部屬,一定要記得:
1.事前先取得部屬意願,不得強迫部屬加班。
2.若工作時間在部屬的休息日,應依法登載部屬的工作時間並核算加班費。
3.工作時數須符合一例一休。
小叮嚀:企業若對於經常在公司外勞動的工作者(如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等)的工作時間認定,以及出勤紀錄記載有疑慮,可參考勞動部訂定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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