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小常識

Q92:轉貸到別家銀行,為什麼要付違約金?/Q93:我的房貸利率調升了,我怎麼都不知道?/Q94:為什麼我的房貸一定要綁產險,投保別家的產險不行嗎?/Q95:銀行的房貸合約條款,能不能要求修改?/Q96:簽本票做房貸的擔保,有什麼要注意的?

跳脫銀行9大房貸陷阱

整理者:編輯部 更新時間:2013-01-23 瀏覽數: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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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4》銀行片面主張債務到期,要求提前清償

別忽略房貸契約的「加速條款」,王進祥舉例,當消費者與其他金融機構或私人有債務發生,銀行即認定消費者無法依約清償,而主張債務已到期,要求馬上清償。實際上,消費者的債務問題可能有多種原因,銀行這種片面做法有失公平。


刪掉出現「(銀行)可自行主張債務到期」的相關條款,若銀行堅持這是自保措施,可改成「經徵信確無依約清償能力,始可主張債務到期」。

陷阱5》轉貸受阻,銀行自行將存款與債務抵銷

Joe向銀行辦理500萬元房貸,繳款時間20年,半年後想轉貸到其他銀行,但原貸銀行強調,契約書寫明10年後才能解約, 於是認定他違約,要將債務人在該銀行中所有存款,與該貸款債務相抵銷。

也有銀行規定,消費者未按期攤付本息時,不管債務期間為何,有權將消費者寄存在該行的各種存款提前做清償,此舉已違反《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

破解招數:注意是否有禁止提前清償的條款,或列有不得解約的年限。優惠利率常見綁2、3年的合約,但如果禁止提前清償的年限過長,比如5、10年以上,千萬不要簽約。

陷阱6》轉嫁徵信責任,讓消費者承擔

最近買新房子的May申請房貸,因為印鑑遭盜用,莫名其妙多出一筆貸款,銀行宣稱契約上記載,「如銀行已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的事項,所有損失必須由消費者負責」,讓May驚覺契約書上的條文繁複, 簽約時沒有看清楚,損失個人權益。

王進祥指出,銀行在契約中主張本身已經盡到管理的注意義務,就算是消費者的印鑑遭到盜用或是偽造,都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全部的責任,等於是拋棄銀行可能要負擔的風險與徵信查核的動作,更剝奪了消費者釐清責任歸屬的權利。

破解招數:請銀行詳列何謂「善良管理人應注意到的事項」,其中應明文列舉須印鑑查核、核對貸款本人證件原件、查核簽名是否相同等。為保安全,盡量使用簽名當作印鑑,而不要使用印章。

陷阱7》在保證人不知情下,自動延長保證期限

幫人作保風險高!雖然根據《民法》第752條的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保證人看起來似乎有保障,不過王進祥表示,有銀行業者會自動延長保證期限,讓保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延長擔保期限。

破解招數:合約中如果出現「自動延長(展延)」4個字都要注意,無論自動延長的前提是什麼,都可能是方便銀行做事,而讓自己吃虧的條款,最好能刪就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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