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不好好填寫健康聲明書 小心理賠領不到、也拿不回保費!
撰文者:朱國鳳 更新時間: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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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容盟表示,也就是說,在沒有誠實告知病史而被解約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有權沒收已繳的保險費。因為若沒有第25條的把關,沒有誠實告知的保戶,雖然領不到理賠金,但是能拿回原繳保費的話,等於變相鼓勵保戶賭賭看,帶病投保、或是隱匿病史。
值得一提的是,相信有不少保戶聽過一種「傳言」——「不用誠實告知病史,投保後只要拖過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約」。
為什麼會有這種「傳言」呢?因為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這段條文,讓一些沒有誠實告知病史的保戶誤解,以為只要拖過2年大限後再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就不得解約,要依約理賠。
但是卻忽略了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127條,可是沒有2年的時效限制,只要保險公司能夠從過去的病史,找到被保人是帶病投保的證據紀錄,不管保險契約訂立了多少年,保戶對於該項疾病所申請的理賠,保險公司依法還是可以拒付理賠金。
在健康時按預算能力分批買
理論上,在保戶填寫健康聲明書時,不管是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業務員,都有充分解說的義務,因為根據「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的最後一項:「對告知事項部分,應主動向要保人說明其重要性,保險公司也應嚴予督導執行」。
也就是業務員應主動向保戶說明,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如果沒有誠實告知、誠實填寫的話,小心會領不到理賠金,保費還會被沒收。」
業務員如果有提醒這個「重中之重」的話,相信保戶在填寫健康聲明書時,保戶一定會逐行閱讀、慎重填寫。
不管你的業務員有沒有提醒,與其等到申請理賠時被「打槍」,不管聲明書上的字級再怎麼小、字數再怎麼多,保戶有必要掛起眼鏡仔細閱讀,到底必須告知哪些病史?
前述有3類險種都需要填寫「健康聲明書」,其中以健康險需要告知的疾病項目最多,涵蓋了上百種的疾病,以及身體機能障礙與智能障礙。
而壽險與健康險的健康告知第一項通常是「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檢有異常原因,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相信有做過健檢的民眾,能夠全部藍字的應該為數有限,通常是有1、2項顯示警示的紅字,健檢單位或醫生會建議進一步的檢查或治療。
如果填寫健康告知時想要直接鈎「否」,不要忘記你已授權保險公司可以「蒐集、處理、利用」包括你的健檢紀錄。
另外,「健康告知」的內容中有2項,與時間點相關,「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檢查、治療7日(含)以上?」。前者是近期的就醫紀錄,後者是遠期的住院紀錄,都會作為危險評估的參考。
綜合以上來看,病史「輝煌」的保戶,如果不誠實告知健康狀況,很容易被「抓包」,領不到理賠、保費也白繳,除非是可以證明未告知的該項病史,與申請理賠的病症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如果誠實告知健康狀況,又可能被加費或拒保,因此若想靠保險成功轉移風險,最好是趁著健康時,用有限的預算,按人生階段、或是按背負風險程度分批買,才是萬全之道。
本文經授權轉載至愛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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