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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注意》信用卡帳單遲繳被罰錢,4種狀況銀行要退你錢
撰文者:彭禎伶 更新時間: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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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期繳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金額,有4種狀況,銀行要退你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日拍板,若是最低應繳金額在1,000元以下,銀行卻仍收違約金;其次是2張或多張信用卡併成一張帳單,客戶逾期未繳最低金額,銀行依卡數收了逾300元以上違約金,這些溢收的部分視同「未合規」,銀行必須將從2011年4月1日起多收的違約金,退還給客戶。
第3種狀況是客戶沒有在期限內繳交最低應繳金額,被罰了違約金,但在第2期繳款期限前,客戶又繳了錢,銀行拿來充抵前一期的應繳款,結果第2期又算客戶違約,1年最多收了12期違約金。
第4是銀行在連續收了3期違約金後,自動停扣1期、客戶要求下停收1期或調整最低應繳金額,讓客戶符合後停收違約金,之後又重新起算違約金。
第3與第4種狀況算是「未妥」,解讀法規有誤,因此超收的部分,從2019年1月1日起算,要退還給客戶。
另外,金管會也新規定,對於信用卡客戶已無力繳交最低應繳金額,進入債務協商,無論失敗或已有協商出還款方案後又毀諾者,考量其已還款困難,要求各銀行從2019年9月1日起,不得再向這類客戶收取違約金。
金管會是在2011年2月發函,要求從4月1日起,對於信用卡持卡人在每月繳款期限前,未能付清「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金額要逾1,000元)者,銀行最多能連續收3期違約金,且上限是300、400及500元。
因為各銀行解讀方式不同,金管會又在2018年12月19日再度發函解釋,違約金計算與持卡人繳款是否可沖抵無關,也不能停收後重新計算;但檢查局檢查時仍是發現有銀行收取違約金方式違反二函令,要求自2011年4月之後多收的部分,全部要退還持卡人,估計金額恐數億元到數十億元。
但顧立雄拍板分4種後,「未合規」的2種類型雖自2011年起算超收金額,但金額並不多,「未妥」的2種,銀行比較常見,但特赦只要從2019年1月1日起算,金額相對就較小。
金管會要求超收的違約金,若客戶仍與銀行往來,就直接退給客戶或抵扣帳單;若客戶早已不往來,銀行要先將錢退入專戶,讓客戶可以隨時來請求退款,且銀行要儘可能主動通知客戶,今年底前要查核各銀行處理情況。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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