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前先釐清動機、擬好策略

撰文者:許溪南 更新時間:2017-08-23 瀏覽數:2,545

保證金=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計算成本時,勿忽略買賣價差與保證金利息
一般而言,選擇權的權利金僅為標的物價格的很小比例,尤其價外選擇權。因此,一般交易者容易忽略選擇權的交易成本。名義上,選擇權的交易成本,在帳單上只包含手續費及期貨交易稅2部分。嚴格而言,選擇權真正的交易成本應加上可能發生的買賣價差(尤其在做複式交易策略時最顯著),此外,賣方應再考慮保證金的利息成本,因此:

(買方)的交易成本=手續費+期貨交易稅+買賣價差
(賣方)的交易成本=手續費+期貨交易稅+買賣價差+保證金利息


上兩式中,手續費由交易者與期貨經紀商決定,期貨交易稅由政府經立法訂定(目前為權利金千分之1,買賣皆須支付),買賣價差決定於市場的流動性(註31)。所謂「買賣價差」,就是交易者為了盡快成交,所願多付出的成本。

流動性可以成交量的大小來判斷。通常,選擇權在價平上下的履約價,成交量較大,買賣價差可能只差1檔;但深度價內或深度價外處的履約價,成交量極小,可能為個位數字或0,買賣價差可能相差非常大。例如,2016年6月1日當天收盤前台股指數8597.16點,而TXO 201606W2 8300 Call,買方報價51點,而賣方報價640點,這是極端不合理的買賣價差。

例如,8550點Call買價為78點、賣價為79點、成交價為78點,若交易者急著成交,就須直接以79點買進,而79點與78點之差距1點就是買賣價差。尤有甚者,若需要買進大量的口數,則可能需要更高價才能買到,此時買賣價差就更高了。通常,為了節省保證金,價差策略(詳見《選擇權交易原理與實務》「2.價差組合部位」與「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須付出兩邊的買賣價差。

選擇權的交易成本若以權利金的百分比來表示,不同價位的選擇權,差異相當大。茲以實際資料說明如下:假設某交易者每口之手續費為35元,期交稅千分之1。表4顯示台指買權的履約價愈高,權利金愈低,總交易成本若以總金額計,雖然也愈低,但若以權利金的百分比計則愈大,差異相當大。例如,履約價8000點的Call,總交易成本僅占權利金的1.1%,但履約價9000點的Call,總交易成本占權利金的比率卻高達57.24%。

選擇權市場交易的規範與管理
選擇權市場交易除了受交易所的各項規範,如保證金、期貨商之交易經手費、到期結算外,在台灣,證券、期貨與選擇權市場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內設證券期貨局直接監督管理)。金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宗旨。

在美國選擇權市場交易的主管機關,若選擇權的標的物與期貨有關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管轄;若選擇權的標的物與期貨無關則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管轄。不論在台灣或美國,政府主管機關的任務在於建立公開、透明、競爭及建全的金融市場,避免系統風險、保護市場的使用者及其資金、消費者及社會大眾,免於被詐欺、操縱及其他不法的實務。

詳見Poitras,Geoffrey(2008),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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