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小常識
成交過戶篇》Q13簽訂房貸契約該注意哪些細節?
撰文者:楊念蓁
更新時間: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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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是指讓你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只還利息而不償還本金,讓這期間的還款壓力較輕;但相對地,一旦寬限期結束,每月要償還的金額就會變多。通常寬限期為2∼3年,若是購買第2間房子,有可能(視當時官方政策)沒有寬限期。
4. 基準利率的變動會影響每個月要償還的房貸金額,因此銀行必須在新利率生效前告知借款者,否則仍要按照原本約定的利率計算,且在「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規定。銀行的通知方式除了在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還須依照簽約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如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或報紙公告等等,若原本銀行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僅約定以報紙公告,你可要求更改其他的通知方式。
5. 房貸契約的合約期間動輒10年、20年,最好的狀況當然是每個月借款人都能準時還款,但這麼長的還款期間,難免會碰上一些突發狀況,例如:人在國外忘記預先匯款而造成延遲還款等,這時就要繳付違約金,而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也會寫在合約裡。
6.若是偶爾不小心延遲繳款,盡快補上並繳交違約金,還算小事。但➊如果是銀行已認為你的還款能力出現問題時(如第十二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銀行為了保障債權,有可能根據合約,行使「加速條款」,主張債務已到期,要求借款人要馬上清償全部的債務,或是降低借款人的借貸額度、借貸期限。
會被銀行主張行使加速條款的事由有多種,但➋如果是屬於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借款人依約要分期償還,而有任1期延遲給付時,在「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有規定消費者只要延遲繳款期數未超過2期,則有權可以提出協商請求,銀行不得拒絕且行使加速條款。
【延伸閱讀】若發生9項事由,銀行可行使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的制定,主要是在保障業者若遇到借款人的債信不足,需要透過加速債務到期等方式以確保債權的情況。但為了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則,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中,有規定業者必須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會被認定為「債信不足」的情況,共有以下9項事由:
a.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b.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c.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d.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e.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f.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g.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h.立約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
i.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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