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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金委外代操10年,績效竟不如自操

我的退休金績效為何輸定存?

撰文者:林 竹 更新時間:2013-10-01 瀏覽數:27,380

原因4. 委託集中少數機構,解約、回收時間未界定

此外,委託太過集中於4、5家大型投信業者,不利分散風險。因此監察院的報告重申,各政府基金委外制度規定,每一投信機構的受託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基金委託總額的30%∼50%,各投信機構每次受託金額,約在30億∼50億元間。馬秀如表示,會做此要求,是希望能分散風險,減少政府基金的潛在損失及委託機構的負擔。


根據監察院的統計,在2012年底為止,台灣13家投信業者代操資產高達4,628億元,但其加總的資本額卻僅有140億元,槓桿倍數達33倍,相對較高,一旦出事, 投信業者根本無賠付償還能力。所以,她認為,委外一定要分散於不同機構,並適度選擇高資本額且內控良好的投信業者。

但陳登源表示,因為投資績效與風險考量,委外集中在大型機構的情況很難避免,所以應該是去要求,受委託的大型代操機構與政府設立一個研究機構,廣邀專家學者加入,成為政府基金的智囊團,再由此智囊團設計一個新的委託評估規範,才能一勞永逸解決委外代操績效不彰的問題。郝充仁也認同此一說法,他說,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未來由勞動部基金管理運用局操作、管理基金投資,他也認為應該在改組時,廣邀學者專家,設立一個半官方的諮詢單位,為政府基金投資管理出主意。

除了委外對象過於集中,政府基金與委外業者的投資契約規定也不夠明確。監察院調查發現,當委外業者的績效欠佳,或是未盡良善管理人之義務,政府基金雖可終止契約,但對於「績效欠佳」者的回收時間,未有量化界定。

對此,馬秀如說,委外除分散於不同機構外,更須注意投信業者的內控是否良好,不過,要如何針對回收時間做量化規範?葉耀鵬表示,目前只收到勞退監理委員會的回覆是:未來若委託資產淨值減少20%,將會終止契約,並在不造成市場波動下,分批回收。葉耀鵬初步認同這樣的做法,值得其他政府基金主管機關的參考。

原因5. 報酬率重複計算,使實際的投資績效失真

有會計專長的馬秀如發現,政府基金報酬率重複計算,使得實際的投資績效失真,會誤導整個委外代操的管理與投資策略,影響不謂不大。

馬秀如指出,政府基金報酬率之計算,包含有已出售收益的「已實現收益」與仍持有未出售的「未實現收益」2類,前者因為已出售, 計算沒有問題,後者才是造成重複計算的關鍵。

舉例來說,2011年初委託投信公司代操100億元,第1年年底變成105億元,第2年變成107億元,第3年因虧損只剩95億元, 若計算第2年的年化報酬率,實為1.9%(1.9%=(107-105) ÷105×100%)。

但因為政府基金計算報酬率,都以委外代操起始點、也就是2011 年100億元為計算基期,則報酬率就達7%,而這樣重複計算的報酬率,就無法反映政府基金的真實現況。

所以馬秀如建議,政府基金的報酬率,基期應該要以「每一年」為主,而不是以委託初始點為起算點,要單獨計算該年度的報酬率。

而陳登源認為,監察委員提出的分年計算、逐年認列虧損的計算方式,是一個很好的方式,他也很認同。只是他也建議在評估退休基金績效時,更要以標的當時的市價, 來計算報酬率,他之前:「不管是已實現還是未實現的獲利,賺多少、賠多少,都用市價來計算當下的資產淨值,採每年計算,全世界都不會有爭議,也能反映政府基金的真實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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