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二三事

以為撿便宜 卻變成破財

搶購法拍屋 小心誤踩6陷阱

撰文者:游筱燕 更新時間:2014-01-01 瀏覽數:49,452

陷阱2》

代標公司在拍定收費後
對後續流程不聞不問


立詳法律事務所律師徐立信指出,事務所常接到的法拍屋訴訟案件,許多都是和代標公司的糾紛, 這些糾紛不外乎有代標從業人員在法拍屋成交後收了服務費,後續對債務人搬遷處理部分就擺爛、拖拖拉拉;或是原本代標從業人員找好且承諾代墊尾款的銀行,後來卻不給代墊;更惡劣的是敲詐搬遷費, 這種情況屢見不鮮。

徐立信指出,消費者應主張服務費的範圍保證要包含前後半段(以拍定為區分,拍定前的準備即為前半段,拍後的搬遷就稱後半段)。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協理林銘傑則建議,應在契約書中明訂服務費的實收金額,服務費中,應先釐清是否包括過戶或銀行代墊尾款等服務。一定要搞清楚的是,假設物件未能得標,就等於代標公司不能收取任何費用,消費者千萬不要傻傻地付錢。

林銘傑還補充,由於並未規定代標從業人員須具備政府認定的執照,為了避免不肖的代標業者,當然最初步的篩選辦法就是選委託品牌知名度高的房仲業者,抑或是選擇有加入不動產仲介經濟商業同業公會的業者,較有保障。因為唯有選具仲介執照的從業人員,才能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 遇到賺取差價或其他違規事項時, 消費者可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業者主張「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

陷阱3》

瑕疵屋常藉法拍「漂白」
標下轉售得付擔保責任

21世紀不動產法務部經理汪靜雯指出,法院在拍賣房屋時,僅針對債務關係做查核,房屋本身條件如漏水、海砂屋、危樓及凶宅等皆不在查證管轄的範圍內,僅以「點交」或「不點交」呈現。依照《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法拍屋的買受人是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所以法院對法拍屋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小至房屋漏水,大至買到凶宅、輻射屋或海砂屋等, 標到法拍屋的人都必須要承受房屋現況,不能要法院負責。

曾標過逾50間法拍屋的Jeff提到,正因為法院對法拍屋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所以近年來許多投資客為了賺價差,會用便宜價格買下凶宅,若久售不掉,他們索性就丟進法拍市場賣,由於法院不一定要註明凶宅資訊,若碰上前述提到因激情而創下的高價,投資客賺得反而更多。本文開頭案例中的單親媽媽,正是在不知情下買到凶宅,成為制度的無辜受害者。

不只凶宅,任何屋況有瑕疵的房子,像是嚴重漏水屋等都能夠藉由法拍市場來「漂白」。汪靜雯提醒,事前產權、屋況調查之所以至關重要, 除了是要避免買到棘手屋外,再轉賣時也是一大問題。她再以凶宅為例, 多數人只知道不得向法院要求瑕疵擔保責任,但鮮少人知道,若拍得人再轉手將物件丟到一般的中古屋市場銷售時,卻需要負擔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你不能因為法院沒告知就不告訴下位買主其為凶宅,一切依現今買賣規定的凶宅瑕疵擔保責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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