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茜在電子業擔任經理特助,年薪50萬元97年度另外領到員工分紅配股10張,可處分次日的價格為30元,但年底時因景氣不好跌到18元,她要如何報稅?
小茜的應稅所得,須分兩方面計算:
綜合所得稅方面:
◎一般薪資所得50萬元
◎來自員工分紅的薪資所得
10元×1,000股×10張=10萬元(計入一般綜所稅,因此也可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
最低稅負方面:
員工分紅所得
(30-10)元×1,000股×10張=20萬元(此分紅所得須計入最低稅負計算)
因此,小茜的應稅所得總額為一般薪資所得50萬元,加上來自員工分紅的薪資所得,總共60萬元。員工分紅所得20萬元,則計入最低稅負,但因最低稅負有600萬元的扣除額,若小茜同時沒有其他最低稅負課稅,則無須繳納最低稅負。
員工分紅配股面額 列為薪資所得
97年實施的「員工分紅費用化」,主要是影響發放的股數多寡及實值所得是否變相降低,但報稅時,仍是以股票面額10元乘上所領股數,計算薪資所得。
超過面額部分 列入最低稅負制
過去員工分紅配股採面額(10元)課徵所得稅,是為了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的一種稅負優惠,由於不少科技股股票,市價在百元以上,因而造就許多科技新貴,並引來稅制不公的聲音,為求租稅公平,最低稅負制已將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納入課稅項目。
認股選擇權差額 列入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