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開始放寒假,不少家庭都會安排出遊,青少年更愛到遊樂場玩樂消磨假期。提醒大家, 不管是到餐廳用餐、飯店住宿、育樂場所遊玩,只要到「營業用途」使用場所,萬一發生跌倒、燒燙傷等意外,你都應該享有「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一旦遭遇損傷,別忘了申請保險理賠。
以下先來看一個真實案例。2012年6月底,陳媽媽帶著10歲的兒子小明到溜冰場參加體驗課程,小明因踩到一攤積水而在溜冰場內摔倒,導致右手肘骨裂,送醫後打上石膏,經過10天拆下石膏後,陳媽媽發現小明右手無法伸直,只好再到復健科求診,確定是手肘周圍肌腱萎縮,於是又展開長達2個月的漫長復健,每週要到醫院復健3次,每天還得在家持續熱敷、按摩,小明的暑假因這個意外幾乎完全泡湯。
在結束所有療程後,陳媽媽收集了相關醫療單據,而且是同時申請1式3份,一份送小明購買醫療險的保險公司、一份送學校申請學生平安保險理賠、一份則送到溜冰場申請理賠。
前兩者都順利拿到醫療費相關理賠金,溜冰場雖表示願意理賠醫療費用,但是體驗課程費用與醫療護具費用則不予理賠。陳媽媽覺得不合理。
照理說,小明是因為溜冰場的場地積水而摔倒,溜冰場應該要負場地過失責任,為何只願意理賠醫療費用,還東扣西扣?
在請教保險界的朋友後,陳媽媽才知道溜冰場屬於營業場所,理應向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因此可以理賠的項目不只醫療費用,還包含其他的精神賠償金與因治療行為產生的交通費用等額外支出,因此決定積極向溜冰場求償。經過爭取,負責溜冰場公共意外險的產險公司又支付了精神賠償與復健往返的交通費用,連原先的課程費用與醫療護具也一併認賠。
進入營業場所、學校
即享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
事實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營業場所需向產險公司投保的責任保險,內政部營建署與各縣市政府均有明訂轄內哪些營利事業場所必須強制投保,主要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營業場所負責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營業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是相關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除外不保的範圍則是營業場所負責人、其家屬與上班期間內的受雇員工。
換句話說,你如果到餐廳用餐, 因為廁所地板濕滑,或通道堆放雜物而致跌倒摔傷,甚至因此摔斷了玉鐲,或是有人因為遊樂場的設施設計不良而意外受傷,都可以透過該營利事業場所向產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受傷的人是營利事業負責人的家屬,或是在該單位上班的當班員工才不在保障範圍內。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火災暨新種保險業務部技術經理周博信指出,不只營業場所硬體設施問題造成的意外事故可以索賠,連工作人員服務若出現瑕疵導致事故也在保障範圍內。例如,餐廳服務生端熱湯不慎倒在客戶身上,若因此造成燙傷、衣物的損害或是名牌皮包因此汙損,包括醫療費、衣服乾洗費、皮包清潔費均可求償。
除了營業場所外,教育部也從2010年2月起,全面要求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包含全校師生、學校志工、進入校園的民眾都納入保障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