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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拿資遣費得繳稅?無論一次領還是分期領,超過免稅額都得課稅
撰文者: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 更新時間: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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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摘要
非自願離職,拿到公司的資遣費,到底需不需要課稅?大部分的民眾可能沒有這樣的疑惑,但當發生在自己身上時,若有這樣的基本知識,或許能給自己多一分保障。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領取資遣費屬「退職所得」,按領取方式是1次領、分次領,適用不同的免稅額度,超過免稅額就須課徵綜所稅。若公司未訂定離職金辦法,國稅局會依實情來實質認定資遣費,並依規定計算免稅額。
台北國稅局分享案例,陳先生(化名)申報2022年綜所稅時,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因國稅局發現他因資遣離開前公司時,公司給了一筆「獎金補助款」250萬元,國稅局認為應全數併入薪資,核定總薪資所得約400萬元。
陳先生向納保官求助,並提供離職時領取給付相關資料,經過國稅局跨單位討論,發現陳先生前公司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導致這筆費用在給付時,名目上變成獎金補助款,實質上卻是資遣費,國稅局衡酌經濟意義後,認定這筆爭議款項應屬於資遣費,也就是退職所得的一種。
國稅局輔導陳先生的前公司更正原申報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並依1次領取退職所得課稅規定,按照陳先生退職服務年資,計算定額免稅金額。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最新2025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2026年5月申報時適用,相關免稅額與2024年標準相同。
若為1次領取退職所得,領取總額在19萬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萬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未達39萬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以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萬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若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則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萬9,000元後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扣繳單位必須依據最新規定核算員工退職所得,並就該員工所領取退職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部分,據以填報為扣繳憑單的所得總額,納稅人則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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