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利率變動會影響每月的房貸繳款金額,因此銀行在新利率生效前,必須以妥善的方式告知消費者。王進祥指出,根據《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利率調整的通知方式為:「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
但消基會檢視銀行提供的契約書時發現,有些銀行除了在營業場所公告外,僅以報紙公告,顯然不夠周全,消費者如果自己沒有發現,通常都是收到繳款單後才會驚覺利息增加了。
破解招數:簽約時要求明訂「利率變動」的通知方式,採用能通知到個人的方式最好,比如電話、電子郵件、掛號書面通知等,不要同意對方使用報紙公告。如果條約中沒有約定,直到收到帳單才知道利率調整,可依上述法令向銀行抗議,並要求改用書面通知。
陷阱3 擔保本票被銀行自行填入最高利率
消費者向銀行貸款時,會被要求以債務人身分開具本票做為債務擔保。債務人一旦在本票上簽了字,債權人不需要經由法律的訴訟,就可以直接持本票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王進祥提醒,若銀行在契約內放入恐怖的約定,消費者就可能得背負不確定利率的債務。
舉例來說,有銀行的契約書寫著:「如立約人與貴行多筆借款往來之利率有不同或變動者,貴行得自行在擔保本票上填載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最高利率。」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已經簽下本票做為債務擔保,無論在該行有幾筆借款、各筆間的利率是否有不同,都會被填上最高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