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內政部版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4條「貸款處理」為例,當核貸結果沒有達到預定金額,買方必須在過戶前的約定期限內,以現金補足差額。林以德分析,對於一樓店面、小套房或頂樓加蓋等特殊物件,銀行在審核貸款時會特別嚴格;此時會在賣方同意的前提下,建議買方於契約內增加約定,例如:「前項貸款因不可歸責買方之事由,於○○(約定期限,通常為簽約30日內)之前,銀行核貸成數不足○○元,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將已收之價款無息退回買方」等字樣。買方最好於簽約後尋求2至3家銀行核貸,若無法達到約定金額,可請銀行提出書面證明,賣方則必須按約定退款解約。當然,如果買方中途想惡意毀約,故意造成自己信用不良導致銀行無法核貸,則視為「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並不適用這項約定。
若契約書沒有加註上述約定,買方就得想辦法湊錢補足現金,以完成交易;真的負擔不起怎麼辦?最糟的情況就是解約,並依契約內約定的「違約罰則」處理。處罰方式通常是由賣方沒收已付簽約金,而上限不超過成交總價的15%。因此,建議買方先請銀行就你的信用條件與該房屋行情,來估算可能核貸金額,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再決定是否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