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理財商品推陳出新,保險更是相當熱門的投資選擇,依《保險法》規定,人壽、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為要保人所有。當民眾要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時,意味要保人將保單在上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轉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的一種,原要保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官員表示,實務上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在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另外,無償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須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如果變更要保人是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發生,且變更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也要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1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先生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甲先生在2021年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先生,不過沒有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除了補徵甲君贈與稅額約18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保險契約中途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贈與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者。此外,如果變更要保人,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超過部分將適用10%至20%贈與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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