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疑似逆子撞車弒母詐保的報導,與電影《玩命關頭》中飛車搏命的情節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而保險乃管理人身風險的重要工具,怎能說是「玩命」?人身保險之承保標的本就是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的確會有被玩弄的可能,但發生頻率通常較低;且由於自殘、自病、自殺等故意行為屬於不保事項,一經查證屬實,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更有可能惹上詐保官司、得不償失。有趣的是,就投保時間超過2年的人壽保險,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依現行規定,保險公司仍需給付死亡保險金。此舉是否會誘發被保險人日後「自殺換保金」的念頭?頗耐人尋味。
絕大多數的「玩命」,乃不肖人士利用保險來玩弄他人生命。常有人美其名替被保險人安排保險保障,卻將保單據為己有,使保險質變成為「物化人格」的工具,也使謀財詐保案件層出不窮。在投資理財的領域,也常見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來投保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要保人(投資者)常以自己支付保費為由,將保單據為己有;一旦有理財周轉的必要,就逕行終止契約並將解約金納為己用。再有因欠債而導致保單被扣押,要保人為規避債權人之追討,多以扣押保單會導致被保險人喪失保障為抗辯。試問,若果真為保障被保險人,何必將保單據為己有?又何必將保單當成投資理財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