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常識
一篇看懂保單節稅注意事項!理財顧問真心話:保險是預留稅源的最好方法
撰文者:陳佩儀 更新時間: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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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功能除了提供保障外,不少人對保險的期許還有「節稅」,因為保險費不僅每年每人可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2萬4,000元外,萬一不幸發生事故,身故保險金如果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在3,330萬元內免稅,因此常常會聽到有人說:「保險給付不用繳稅」,但真是這樣嗎?
「用保險節稅在過去的年代也許是一個不錯的工具,但現在保險能節稅的空間已經微乎其微。」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吳士賢說,過去身故保險金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無論金額大小,這筆金額是不用計入遺產稅,給社會大眾有比較大的節稅空間。
不過民國95年元月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上路後,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身故保險金在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換言之,若超過3,330萬,超過部分會計入當年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舉例來說,小華投保了一張保額5,000萬的壽險保單,指定受益人為老婆及女兒均分,等到小華過世後,老婆及女兒各別可以拿到2,500萬的身故保險金,因為都沒有超過3,330萬元,因此不用計入基本所得稅額。不過吳士賢提醒,若小孩還未成年,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老婆和小孩則為同一申報戶,身故保險金必須合併計算,所以仍是保額5,000萬,超過的1,670萬元須併入老婆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稅負。
吳士賢提醒,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項有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國稅局認為,這張保單性質、投保動機有明顯逃稅意圖,國稅局可以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該筆身故保險金須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且如果被國稅局認為有故意逃稅疑慮,除了要補稅外還會額外加罰。
而何謂「實質課稅」原則?
財政部在102年1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中,列舉出過去經常被認定為有避稅動機的投保行為,包括:重病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等「8大特徵」,都是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的審核重點。
需注意的是,上述談的狀況都是身故保險金,年金保險只要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無論金額,全數會計入受益人當年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除上述身故保險金以及年金保險外,其餘保險給付如解約金、紅利等,無論要保人跟受益人是否同一人,都要計入當年所得課稅。
另外,若買儲蓄型保險,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受益當年,若該張保單的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超過220萬,要保人就要申報贈與稅。舉例來說,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保險期滿時可以領回400萬,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因此超出的180萬元將課以10%贈與稅。
吳士賢說,在目前的法令及時空背景下,保險規畫不應以節稅為訴求,但它仍是預留稅源的最好方法。他解釋,依照遺產贈與稅的規範,當被繼承者離世後,需等到繼承人申報及繳納完相關稅賦以後,才能正式繼承遺產。實務上常發生繼承人沒有足夠現金繳稅而無法繼承的狀況。而保險的特點能讓繼承人可以拿到一筆確定的身故保險金去完稅,順利繼承父母留給他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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