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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留財產給「金孫」!阿公預立遺囑規畫身後事,死後卻因1動作被認定無效?

撰文者:經濟日報/游智文 更新時間:2024-04-08 瀏覽數:3,634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摘要
不少人為避免死後子孫爭產,或是希望把財產分一些給疼愛的孫子,會預先立遺囑。資深地政士表示,立了遺囑要注意,不要把名下資產進行信託,否則精心規畫且經公證的遺囑,將會淪為廢紙一張。

最近就有一案例。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由於長孫在阿公過世時負責「捧斗」,因此很多老人家會特別疼愛長孫。新北一位老人家也這樣,除了平常疼孫如命,也決定在百年以後,把名下資產分一些給長孫。

只是按照民法1138條規定,長孫並沒有繼承權,於是他透過民間公證人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名下價值數千萬元的多筆不動產,鉅細靡遺逐一分配,繼承人除了子女,當然也包括長孫。


老先生完成公證遺囑以後,由於近來詐騙集團橫行,家人擔心他年紀大了,名下的不動產被人騙走,於是提議將其名下不動產,自益信託到其中一位信任兒子名下,由於只是信託,老先生認為OK,同意辦理。

日前老先生過世了,子女們提示爺爺的公證遺囑,到地政士事務所委託辦理繼承登記,鄭文在一看不動產已信託,直接告訴家人,公證遺囑已無效,若要完成老先生願望,讓孫子也分一份,必須家人另外協調。

因為依照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所以,老先生雖立遺囑,但因為擔心被詐騙,將不動產再信託給兒子,該不動產就不屬於老先生遺產了,因此該份遺囑無效,只能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由子女們繼承,長孫就沒有繼承權了,老生先對長孫遺贈無法達成。

另外,法務部100.11.22法律字第1000026003號函也有解釋,立遺囑人將名下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

鄭文在表示,除了防範詐騙,不少人老人家會將資產信託,因為都更、危老和建商合建,也會把不動產信託到銀行、信託公司或是家人名下,如果先前已立下遺囑,記得遺囑可能無效,必須重新簽署,否則「遺囑」恐變成「遺憾」。

本文獲「經濟日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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