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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寫錯的遺囑,竟讓3個孩子互告10年?律師:小心原本的愛,變成家人的傷

撰文者: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更新時間:2026-03-20 瀏覽數:1,474

關鍵字:

遺囑 財產 繼承人

我整理了最常見的3大核心坑洞,請大家務必避開:

1.見證人資格不符(占 30%)這是補正率最高的「大魔王」。


(1)根據民法第1198條,見證人必須是滿18歲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特別注意,若遺囑涉及公證,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也不得擔任見證人。違反這個規定,你的遺囑直接被判斷為「無效」!
(2)遺囑內,如果有寫見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地政機關可電腦查詢,繼承人辦理地政登記時,就不用檢附身分證明;如果遺囑內沒寫,就得乖乖附上見證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3)再次強調,遺囑認的是「簽名」,而不是「蓋章」!

2.標的(含持分)錯誤(占 20%):這是最讓人扼腕的錯誤。

例如:(1)申請標的與登記簿不符合:例如是拿民國60幾年的權狀內容,寫在遺囑裡,但行政區及地號建號已經變更。

這也是為什麼我幫客戶寫遺囑,都會要求客戶申請最新年度的土地及建物(房屋)謄本給我核對的原因!
(2)常見遺囑中寫的持分或面積,跟地政登記簿對不起來。
(3)沒有列明持分:導致地政機關無法判定確切分配比例。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衝突(占5%)

(1)漏列地下層: 只寫了主建物,卻忘了地下層的持分。
(2)土地與建物分配不同人: 把土地給A、建物給B,這會產生後續法律處分的巨大爭議。
(3)建物應分配的土地持分,與登記簿不符合,也會導致登記卡關。

實務操作的最後提醒

當王伯伯告訴我,他想把部分土地送給照顧自己的好朋友(受遺贈人)時,因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不能直接跳過繼承人辦登記。所以,我再次提醒他:遺囑裡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而且交遺產稅的錢,一定要先規畫好留給執行人(保單是一個好方法)。

其實即便王伯伯想把不動產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為了後續地政可以順利登記,我都還是提醒,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不然在登記時,就要看其他繼承人願不願意配合!不配合,就只好上法院了!

結語:寫對了,才能萬無一失

最後,我想跟你說一件很真實的事,10幾年的律師生涯,我看過很多家庭的最後一段故事。有些父母留下很多財產,但孩子從此不再往來。

也有一些父母,其實沒有留下太多錢,但因為透過法律制度,安排得很清楚,兄弟姊妹反而更團結。

所以我愈來愈相信一件事:真正決定家庭未來的,從來不是財產的多寡。而是有沒有好好安排。

有一句話,我很常跟客戶說:父母留下的,不只是財產,還有家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財產安排得好,那是父母最後的一份保護。但如果沒有安排,有時候原本的愛,就可能變成家人之間的傷。

很多人努力一輩子買房子,卻很少人思考一件事:這些房子,未來會讓孩子更幸福,還是讓他們彼此疏遠?

遺囑,其實不是在安排死亡。而是在安排 家人的未來。

如果你希望未來有一天,當孩子想起你時,想到的不是一場遺產官司,而是一份被好好安排的愛。那麼,也許現在就是開始規畫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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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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