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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常引發財產與照護失控,該如何避免?律師:建議2方法
撰文者: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更新時間: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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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出現一筆高達4,500萬元的存款被轉入「他益信託」(實質贈與),且監護人(堂姪)在取得權力後,變賣了李鍾桂位於新光路的房產,將其安置於陌生環境。
錯誤的規畫,竟導致體況也快速惡化!法官查出,李鍾桂在一年多內,每日僅能在家觀看電視,缺乏日照中心等社交互動,導致其身體機能迅速退化。
原本可以怎麼做?
雖然李鍾桂曾指定意定監護人,但卻忽略了「監督者」的角色。若能在規畫初期把財產(現金、房產等)放入信託管理,並安排「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則大額資金要轉出、及不動產的處分,皆須經由信託受託人加上信託監察人(專業第三人)的雙重把關,可以避免款項流出及房產被賣!
值得慶幸的是,2024年8月法院已裁定撤換原本的堂姪監護人,改由律師、會計師及熟悉其生活情況的其他親友,共同擔任監護人。律師及會計師處理財產管理,親友處理生活照顧,這證明了法律制度最終仍能介入導正,但當事人已蒙受的身心損害卻已無法挽回。
5.建議:打造「人錢分離」的防護計畫
為了避免重蹈覆轍,一份專業的晚年規畫應遵循「人錢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建議流程如下:
(1)分權治理(管人與管錢分開):
指定信任的親友擔任意定監護人(負責醫療決策及生活照顧);並將主要資產老本存入安養信託(由銀行負責撥款),並指定用途(醫藥費、長照費、生活費等)。
(2)設立第三方監察人:
聘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信託監察人。任何重大信託財產的處置(如房產買賣)或契約變更,均需監察人簽核同意。
(3)監護人的報酬與照護品質掛鉤:
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監護人的報酬應由信託支付,並約定特定照護標準(如每週運動頻率、社交參與、照顧機構品質、看護品質)。
信託監察人可以依據照護品質評估符合標準後,才核准受託銀行,撥付監護人報酬,以此激勵監護人提供優質照顧。
(4)具體化照護條款:
勿僅使用定型化契約。應將「不隨意搬遷」、「維持社交生活」等個人需求的細節,透過律師的協助,寫入契約。確保即便失智失能,生活品質也不被打折。
吳律師的「說愛提醒」:「有尊嚴的晚年,不是運氣,而是提前安排的結果。」
高齡社會的挑戰,不在於財富的多寡,而在於當我們無法再為自己發聲時,是否早已為那份尊嚴布好了局。李鍾桂案提醒我們,法律工具若未經專業的客製化整合,仍可能成為他人的奪權利刃。唯有提早準備,才能將資產轉化為守護晚年的護城河。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預約有尊嚴的晚年:從李鍾桂案看「意定監護」與「安養信託」的完美協奏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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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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