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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人頭戶 哪裡找?
撰文者:黃 芳
更新時間: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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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扶養者的父母,不能是薪資所得免稅者
合法人頭戶當然是多多益善,申報時還是要注意別誤觸地雷區,例如要申報扶養妹妹的小孩,前提有二:
◎妹妹或妹夫必須為無謀生能力者或非薪資免稅者(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國小之教職員等,屬薪資免稅者),因此得備有妹妹及妹夫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證明。
◎扶養人(阿姨)及受扶養親屬(姪子或姪女)應當同一戶籍,或非同戶籍但同居一家。申報時必須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以及受扶養親屬(姪子或姪女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扶養人(阿姨)扶養之切結書,才能確實申報扶養,否則可能會被剔除扶養資格。
3.扶養不同戶籍親屬,須備齊文件
小路的舅舅、舅媽都沒有收入,所以都由小路扶養未滿20歲的表弟,但舅舅、舅媽仍為表弟法定的義務扶養人,由於小路與表弟不同戶籍,因此,若要申報扶養,只有匯款證明是不夠的,這只會被認定是親屬間的救濟行為。
正確的申報扶養方式,還須檢附由舅舅、舅媽註明表弟確實有受小路扶養的切結書,說明無法扶養的原因和狀況,以及兩人不是薪資所得免稅者的證明,小路即可順利申報扶養。
*大陸親屬也可以列報扶養(並且可享有免稅額與扣除額) 註:「證明文件」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經過海基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須注意的是,為證明親屬存活,「親屬關係證明」必須每年驗證一次,不得沿用。若親屬在課稅年度內來台灣探親,隔年報稅時,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入出境管理局核發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為證明文件,用來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但之後各年度仍要逐次檢附經海基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受扶養者死亡,免稅額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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